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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张晓梅 字数:14.4万字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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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尚需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应考虑协调性的问题。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合同领域,惩罚性赔偿应扩大适用于所有获得利益型的故意违约案件。在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应广泛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案件,包括重大过失侵权。对“足以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行为人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零部件、原材料提供者可以成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符合惩罚性赔偿责任条件的数个行为人对惩罚性赔偿负连带责任。违约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由法官酌定,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不考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以不超过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人身损害赔偿金之和的二倍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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