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小侯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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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

郭玉

LV25 2018-11-08
一直很想不通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古代罗马和古代中国在民法、刑法的地位上,走了完全相反的路?
古代罗马(尤其是到罗马帝国时期,无论东罗马还是西罗马)民法特别发达(流传到今天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等等,都是民法方面的著作,古罗马的民法体系非常完备发达,令人叹为观止),而刑法却几乎没有存在感。
相反,古代中国刑法非常发达(我们从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开始区分刑法总论和分论,而且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法典化,别说《唐律疏议》,就连战国时李悝《法经》这样成体系的刑法典,放眼全球古代史都不曾见过),而成体系的民法却几乎看不到。
法者,所以兴公惧暴也;法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前者主要指刑法,后者主要指民法。对于一个正常运转的国家而言,民法刑法是缺一不可的。一个国家必然进行阶级统治,所以一定会有刑法。一个国家必然有私有财产,所以一定会有民法。
然而反常的是:同样作为中央集权的国家,罗马帝国的民法很发达,刑法却几乎没有存在感。古代的中华帝国则完全相反。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想明白它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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