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庄严审判

第1章沈阳法庭的首次开庭

审判长袁光用洪亮的声音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现在开庭。”

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先拟定的审判程序,审判长宣布休庭1天。

听到最后的判决,富永顺太郎“扑通”一声跪倒下来,愧疚地说道:“审判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进行的,我只有低头向中国人民认罪,反省我的罪恶。”

1956年6月9日,设在沈阳市皇姑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里显得威严而肃穆。

审判厅的入口处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白底黑字的长方形醒目牌匾,门口有威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守卫。

在法庭内,正中央高高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下面正中前排坐着3位审判长,两边分别坐着审判员、书记员、证人、辩护律师和翻译,审判台下正中是用栏杆分成4个小隔断的被告席。

全国政协代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沈阳各界群众代表,以及众多中外记者使整个法庭座无虚席。

上午8点30分,随着一声“起立”的号令,审判长袁光将军身穿笔挺的军装,正义凛然地走进审判大厅。

他踏着厚厚的地毯,登上审判台,在蒙着金丝绒的高背椅上落座。

在审判台上落座的其他人员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朱耀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王许生、牛步东、张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徐有声、郝绍安、殷建中、张向前、杨显之等。

审判长袁光用洪亮的声音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现在开庭。”

被告原日军中将师团长藤田茂、铃木启久、佐佐真之助,原日军少将旅团长上坂胜、长岛勤、船木健次郎,原日军中佐情报主任鹈野晋太郎、少佐支队长榊原秀夫等8人被带上法庭。他们身着中国式新衣服,一个个耷拉着头。

袁光审判长以平静地语调通知被告:“你们在庭审过程中,有权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还可以自己辩护。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是!”被告人还像当年回答他们的上官那样,整齐但却是胆怯无力地答应。

接着,审判长告诉全体被通知到庭做证的证人:“本特别军事法庭通知你们来做证,你们要知道什么说什么。如果说假话,要负刑事责任。你们听明白了没有?”

全体证人回答:“听明白了”,并当庭在具结书上签名具结。

审判长又告知全体翻译人员:“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必须如实翻译。如果故意作错误翻译,要负刑事责任。”

全体翻译员表明“听明白了”,并一一签字具结。

具结完毕后,审判长提请国家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军法少校王之平宣读《起诉书》,并要求翻译同时播送《起诉书》的日语译文。

《起诉书》列举了8名被告人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所犯的坚决执行侵略战争政策、严重违反国际准则和人道原则等罪行。

其中,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残杀和平居民,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大屠杀惨案;有的命令部属大量掠夺和平居民的粮食和财物,烧毁居民房屋;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杀害我被俘人员和伤员;有的命令部下把我无辜人民做为训练新兵刺杀的“活靶”或做为战场上的“扫雷工具”;有的对我和平居民施放毒气,纵容部下强奸或集体轮奸妇女;有的用我国人民试验细菌武器的效能,从事准备细菌战的活动……

这里有920人的血泪控诉、266人的检举,以及836人的证词。

时间在静静地流淌,台下不时响起揪心的啜泣声。

战犯犯罪事实罄竹难书,当由王之平等人接力宣读完长达4、5万字的《起诉书》时,审判第一天上午的时间已经悄然过去。

第2章震惊中外的法庭调查

6月9日下午,“特别军事法庭”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第一个被传讯的是这次审判的“一号大案”、原日军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

根据拟定的资料,铃木启久的罪行如下:

一、在河北省遵化县鲁家峪乡杀人、放火、强奸。

二、在河北省滦县潘家戴庄杀害居民、掠夺粮食和财产。

三、在长城附近广阔地方建立所谓“无人区”。

四、在河北省遵化县刘备寨村,杀害居民掠夺牛马。

五、在河北省遵化县东新庄,杀人、放火、掠夺。

六、在河北省遵化县马家峪村,杀人、放火、掠夺。

七、在河北省长垣县小渠村,集体屠杀村民。

八、战败后,在吉林省白城子炸毁火车站、医院、桥梁、仓库等。

审判长对以上事实一一进行核对。

讯问结束后,法庭传召了潘家戴庄证人周树恩。

这位44岁的农民,是当年在日军对潘家戴庄集体屠杀时从埋人的坑里逃出来的幸存者。他在法庭上详细叙述了那天早晨,铃木部队进行大屠杀的野蛮暴行。

他说:

1942年10月28日凌晨,铃木启久部队包围了潘家戴庄,把全村老少全部赶到村口,并把男人和女人分开。几个日本兵找来铁锹,让男性村民挖坑。大坑挖好后,日军把村民赶进坑里,上面盖上草和庄稼秆,然后放火烧了。村民们哭叫着,爬上来,日军就把他们踢进坑里。村民戴作胜从坑里爬上来时,被日军用木棒打碎了脑盖。日军把男人杀害后,把100多名妇女赶到一边,集体强奸她们之后用刺刀捅死。我是趁烟火浓烈时爬上来躲藏在草堆里才幸免于难的。

……

这天,我们村有1280余人被残忍地夺去了生命。大部分是被烧死,还有一部分人是被刺刀刺杀了。我的父亲兄弟、媳妇等6人被活活烧死。日本侵略军给我们带来的灾难是一言难尽的,我恳切地要求法庭严惩这些凶手。

……

周树恩一边诉说着,一边解开自己的衣服,露出遍体伤痕的身躯,向众人展示说:“我是从埋人的坑里逃出来的呀……”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铃木启久“扑通”一声跪倒在地上。

袁光审判长厉声问道:“被告铃木启久,以上证词有没有不实的地方?”

“饶命!饶命!”铃木启久将头压得低低的,脸部神经不停地抽搐,他下意识地翕动着嘴唇说:“这完全是事实,我诚恳地谢罪……”

天色暗了下来,愤怒的情绪却开始在人们心中熊熊燃烧。

日本人的暴行激起了听众的极大义愤,有人大声喊道:“打死日本鬼子,为死难的同胞报仇!”

法庭里立即响应:“为中国人民雪恨!”

法庭里的口号声此起彼伏。旁听的听众群情沸腾。

审判长与众位陪审员低声商议了一下,示意大家肃静。待法庭安静下来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此时,人们才发现,暮色已经降临。

第二天,法庭继续进行事实调查。

这一次,被传讯的就是原日军第五十九师团团长藤田茂。

藤田茂在任师团长期间,训示部下用活人做靶进行“试胆教练”,宣布“杀掉俘虏算入战果”,鼓励士兵进行杀人训练;他还强迫和平居民去“踏探地雷”,致使无数平民伤亡。

审判长根据起诉书的资料,对藤田茂逐条审问。藤田茂对起诉的罪行,供认不讳。当指控他在山西安邑县的上段村杀害100多名无辜村民的罪状时,法庭传召幸存者张葡萄出庭做证。

62岁的张葡萄老人站在法庭的证人席上怒火满腔地控诉日本人杀害她公公、婆婆、丈夫和年仅4岁的女儿的罪行。

她说:

我是山西省安邑县上段村人,叫张葡萄。为揭露、控诉日军藤田茂部队杀害我村老百姓的罪行,出庭做证。

1939年4月15日(农历二月二十六日),日军藤田茂部队包围了我们村,鬼子家家户户往外赶老百姓,都赶到大门外街头上后,就开始了杀人。日军把贾家娃用军刀砍死扔到井里,把贾银娃用刺刀豁死后也扔进井里,把贾小磨用刺刀挑开肚子后扔在井里,把贾玉印用刺刀刺死后扔在井里。当时我家7口人,被赶出5口,都被赶到街头上。鬼子把我公公用刺刀刺到脖子上后扔在井里,把我婆婆用刺刀刺到背后扔在井里,把我丈夫用刺刀挑开肚子后扔在井里,当时肠子都流在外边。又从我怀里夺去4岁的小女孩,把她砍死后扔在井里。鬼子又把我带到井边,用脚踢到了井里。后来还是我娘家爹爹把我从井里捞了上来。

我们村受害的连我一共120人,其中死亡的119人。全家被杀死的有陈满成、贾登科等6户。日本人在我们那道街上还烧了36间房子。

这就是日本鬼子杀害我们的罪行,我要求法庭严厉惩办这些杀人凶手。

张葡萄老人在诉说这些证词时,越说越激动,气得浑身发抖,白发倒竖。老人几次都因为极度地愤怒而想要跑到桌子的另一边,去与藤田茂拚命,均被法警及时阻止住。

藤田茂见状给老人跪下,痛心地说:“我有罪,有罪!请法庭判处我死刑以向被害人谢罪。”

审判长接着对藤田茂发问道:“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要说的?”

藤田茂一边磕头一边回答:“完全属实,我有罪。”

当天下午,藤田茂的其他罪行,也都有证人出庭做证。对于这些罪行,藤田茂均供认不讳,他说:“一切都是事实,我愿接受任何严厉处罚。”

6月11日至13日,法庭又传讯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船木健次郎、鹈野晋太郎等人。

这些人中,上坂胜曾制造杀害800多名和平居民的河北定县“北瞳村惨案”;

佐佐真之助以第三十九师师长的身份指挥命令所属部队在湖北省襄阳、樊城、南漳等地区,以残酷的手段杀害我和平居民潘玉山等90多人;

长岛勤以旅长身份在山东省东阿、东平等县将我被俘伤员徐丰海等7人做为训练新兵的“刺杀活靶”而残杀;

船木健次郎曾下令施放毒气伤害400多名学生与居民;

鹈野晋太郎曾残酷地砍杀和虐杀许多我被俘人员。

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被告人全部低头认罪。

13日下午,法庭传讯众所周知的细菌战部队,即原日本关东军“731部队”支队长榊原秀夫。

被告榊原秀夫,于1942年11月至1945年8月指使部下大量生产细菌,制造细菌武器,企图用细菌战对付我抗日军民。

对他的罪行,除有证人出庭做证外,法庭还专门请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孟雨等3名专家做为鉴定人出庭鉴定。

特别军事法庭大量的事实调查,证实了被告人铃木启久、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等8人坚决执行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事实,在战争中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都是犯有严重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

这次庭审调查,充分表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和高度的民主精神。

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先拟定的审判程序,审判长宣布休庭1天。

第3章第一次正义的宣判

6月15日上午,法庭进入辩护阶段。

公诉人权维才首先发表意见,他指出:庭审调查已经完全证实了起诉书中所控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的种种罪行仅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所犯下的滔天罪行的一小部分,但这已经给我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最后,权维才要求法庭对本案各被告人给予严厉地惩罚,他说,对他们的惩罚,同时也将是对一切妄图再走日本帝国主义可耻道路的侵略分子一个严正的警告。

公诉人发言后,律师徐平、王敏求、邓毅、韩凤路等按程序为铃木启久、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等8人进行辩护。

担任被告铃木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律师的徐平说道:“铃木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等都是日本陆军高级指挥官,有权独立指挥部下进行侵略活动,他们对指挥部下所犯的各种罪行,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责;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又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负有最高刑事责任的应是发动侵略战争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元凶,以及罪大恶极的战地最高司令官冈村宁次等人。”

徐律师还提供了3个被告人在关押期间的悔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

这些辩护词使铃木启久等人深为感动,他们听完徐律师的发言后,当场声泪俱下,诚恳地给辩护律师磕头谢恩。

韩凤路律师在为被告榊原秀夫辩护时说:“榊原秀夫是个军人,他所从事的犯罪活动多是涉及到执行命令的问题。由于执行命令而犯了种种严重罪行,能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呢?”

同时,他又以榊原秀夫在改造中“悔罪表现较好”为由向法庭请求依照《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进行辩护之后,公诉人权维才就辩护词的某些问题提出意见,辩护人又再次发言,直到双方都表示没有意见需要再陈述时,审判长宣布辩护结束。

下午,法庭专门开庭听取8名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铃木启久第一个发言。他说:“开始,我想隐瞒自己的残暴罪行。但是,受中国人民人道主义的感化,我开始反省自己的罪行。说实话,论我的罪行,在法庭上没有什么可辩护的。但法庭给我找了辩护律师,还允许我自己辩护。我感谢中国人民,我真心地谢罪。”

藤田茂在陈述中说:“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听到了中国人民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切齿愤慨的声音,并且深深地铭刻在肺腑中。还有几百万已经去世的被害人,不能到这里控诉我们,我确实在中国犯下了滔天罪行”。

上坂胜在提到自己的罪行后说:“我这样的人,就是判处死刑,也不能弥补我过去所犯的罪行。”他表示“愿意接受任何一种处罚。”

其他被告在最后陈述中,都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服法。

法庭在听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之后,决定退庭进行评议。

经过3天的评议,19日上午,法庭开庭对第一批公审的战犯藤田茂等8名被告进行宣判。

庄严的时刻终于来到了。审判大厅里气氛庄严而肃穆。台上是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台前是由检察官组成的国家公诉人小组,辩护律师小组在右侧,旁听席的位置占得满满的。8名战犯面对审判台立于大厅的中央。

所有的人都站立着。

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他的声音洪亮而庄重,具有巨大的震撼力和穿透力。

日文翻译间错着宣读。8名被告人全神贯注地倾听着。审判长提高嗓门:

对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本应严厉惩办,鉴于各被告人在关押期间不同程度的悔罪态度和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罪犯的处理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法庭对各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铃木启久,1890年生,前日本陆军第177师团中将师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二、被告人藤田茂,1889年生,前日本陆军第五十九中将师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三、被告人上坂胜,1892年生,前日本陆军第五十九师团五十三旅团少将旅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四、被告人佐佐真之助,1893年生,前日本陆军第三十九师团中将师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五、被告人长岛勤,1888年生,前日本陆军第五十九师团五十四旅团少将旅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六、被告人船木健次朗,1897年生,前日本陆军第一三七师团大佐联队队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七、被告人鹈野晋太郎,1920年生,前日本陆军第三十九师团中尉俘虏监督军官兼情报宣抚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八、被告人榊原秀夫,1908年生,前日本关东军‘731部队’少佐支队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之日起算,判决前关押的日数,以一日抵徒刑一日。

判决书念完后,8名被告人“扑通”、“扑通”都跪倒下来,他们带着哭声喊道:“感谢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中国万岁,和平万岁!”

全体受审战犯个个谢罪,无一赖罪,这在国际审判史上是没有前例的。

中国政府对侵略者的公正审判,既使受审者深感意外,也使国际社会对新中国刮目相看。

第4章太原法庭的首次审判

1956年6月10日,太原海子边的人民大礼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这里与沈阳军事特别法庭同时开始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海子边人民大礼堂门口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牌匾,审判大厅中央高悬特制的大型国徽。

在庄严肃穆的大厅中,审判长朱耀堂、审判员殷建中、军法上校张剑、国家公诉人军法中校丁明端坐审判席。太原市各界人士和人民解放军驻军代表齐聚在旁听席上,等候着审判的开始。

不久,61岁的战犯富永顺太郎身着蓝色囚服,在两名法警的羁押下进入法庭。

人们看到这个昔日疯狂一时、为所欲为的特务头子,像泄了气的皮球似的慢慢走进被告席。

跟在他身旁的是他的法庭辩护人王乃堂和倪彬彬。

早晨8点半,朱审判长宣布审判开始。

国家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富永顺太郎所犯罪行如下:

……

1933年起,依托东北和华北的日伪铁路机构,参与策划、操纵针对中国人民的特务组织和间谍活动。1937年9月到1940年5月,策划扩充和加强交通警察机构的计划,使各铁路线警务机构构成了一个刺探抗日军民活动的庞大情报网……

长达近6000字的《起诉书》,公诉人用了将近15分钟时间才宣读完毕。

随着《起诉书》里叙述的一桩桩罪恶事件,富永顺太郎深深地低下了头。

在庭审调查中,来自各地的6名知情人、证人揭露了该犯自1933年以来,依托东北和华北的日伪铁路机构,参与策划、组织、操纵对中国人民的特务统治和间谍活动的种种罪行,证实富永顺太郎是长期对我国进行间谍活动的日本特务骨干分子。

面对证人,富永顺太郎显得非常紧张,人们甚至能看到他额头上渗出的细密汗水。

富永顺太郎承认曾经策划“爱护村”运动、强迫中国居民站岗放哨和从事军事劳役、组织指挥日军“宣抚班”、抓捕中国妇女慰安、印制解放区假钞等犯罪事实。他并在法庭上说:“在华北那条铁路上,由于我的计划和措施,到处都渗透着中国人民的血和泪,在不念旧恶主权国家公然进行这样的血腥暴行,我真是罪该万死。我衷心对中国人民表示忏悔。”

法庭对富永顺太郎罪行的审理,进行了两天。有两名中国律师担任了他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供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一些情节,请求法庭对悔悟的罪犯从宽处理。

法庭审理后确认: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犯有参与策划和推行各种警务、特务措施,组织领导特务间谍活动、建立傀儡伪政权,抓捕、刑讯和残害中国人民的罪行;在日本投降后,又犯有继续潜伏中国,破坏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

庭审结束后,法庭让富永顺作最后陈述。

富永顺缓缓地从坐椅上站起来,掉转身子,向他身后旁听席上的听众深深地鞠了一躬,然后用日语说道:“我向中国人民请罪!”

6月19日上午8点30分,法庭开庭继续审理富永顺太郎一案。

富永顺太郎戴着耳机听候宣判。

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同时,翻译人员也用日语播放判决书内容。

判决书在列举了他的犯罪事实后,又根据其在关押期间的悔罪表现,作出了以下判决:

被告人富永顺太郎,1895年生,前日本北支那交通团交通地质室(富永机关)主事,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刑期自判决之日算起,判决前关押的时间,以一日抵徒刑一日。

听到最后的判决,富永顺太郎“扑通”一声跪倒下来,愧疚地说道:“审判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进行的,我只有低头向中国人民认罪,反省我的罪恶。”

第5章太原法庭的第二次审判

6月12日,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在审判富永顺太郎的同时,还对城野宏等8名战犯进行了审判。

法庭在12日上午8点半正式开庭。到庭旁听的有太原市各界人士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300多人。

担任这8人审判的我方官员是:审判长朱耀堂、审判员郝绍安和军法上校张剑,国家公诉人是首席检察员井助国、检察员军法大校黄泽湘、军法中校郭轩和张焕新等。

被告的辩护人是律师冀贡泉、王克勤、崔玉华、何士英、黄文忠和梁振寰等。

这8名战犯多数是曾驻扎在山西各地的前日本陆军指挥官,他们有的曾命令或指挥所属部队残杀和平居民,制造过骇人听闻的惨案;有的曾参与把我被俘人员当做日军新兵“试胆锻炼”的活人靶进行杀害的罪恶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太原法庭首席检察员井助国,检察员军法大校黄泽湘,检察员中校郭轩,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焕新,4个人接力,用了半天的时间才宣读完了《对城野宏等8名战争犯罪案起诉书》。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调查中,法庭首先审讯的是相乐圭二。

相乐圭二曾经担任日本北支那派遣军第三独立混合旅第十独立步兵大队少尉小队长、中尉通信班长、中队长、大尉大队副官、第九独立步兵大队长等。日本战败后,他又参加国民党军组织的反共活动,搜罗日军残兵败将,组成第十独立总队,任上校参谋长,后升为少将参谋长。

相乐圭二带领着手下公然违反《波茨坦公告》与其他国际公法,以“复兴皇国,恢弘天业”为宗旨,实施战败后的“山西残留”,明火执仗地对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肆无忌惮地杀害中国人民。

对相乐圭二的庭审进行了1天。

6月13日,特别法庭又开庭审讯原山西省日伪政权的参与操纵者、日本侵略军“残留山西运动”的参与策划者和组织者城野宏。

庭审开始之初,城野宏千方百计为他的严重罪行进行狡辩开脱。

例如,1944年至1945年,该犯在担任日伪山西省政府顾问辅佐官和山西保安队指挥官时,被证实犯有策划、指挥日军3次“扫荡”晋中各县,大肆掠夺粮食财物的罪行。

但是,他为减轻罪责,只承认1次是由他策划、指挥的。

审判员传出曾任日伪山西保安队副司令的赵瑞出庭做证。

赵瑞反驳城野宏说:“每次‘扫荡’都是先由他和日军第一军参谋岩田清一研究决定后才告知我,并一同率领部队去执行,我有自己的责任,不过决策、指挥权都在城野宏手中,这是他抵赖不了的事实。”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城野宏无话可说了。

6月14日,法庭开庭调查前日军陆军大尉菊地修一的犯罪事实。

证人张金旺手指着自己的受害部位向被告控诉道:

1944年10月9日,你指挥日军把我和俺村的11个农民,先用刺刀捅,然后扔进一个深井活埋了。后来只有我一人被抢救出来,但我的左腿、耳朵都受了重伤,是你这个强盗把我害成了终生残废!

菊地修一见此情景低下头去,连声说道:“我认罪,我认罪,请严惩我吧!”

15日受审的是战犯永富博之。

他在山西省闻喜县主持伪横水镇情报工作期间,曾以极其残酷的手段刑讯中国和平居民,逼索情报,先后亲自指挥和命令部下杀害了100多人。

1943年10月7日,永富博之在沁源县自强村将党翠娥等11名妇女和儿童赶入窑洞纵火焚烧。

对永富博之进行指正的是自强村幸免于难的60多岁的受害人党翠娥,她专程从沁源赶来太原控诉永富博之的罪行。

党翠娥说:

……

1943年农历九月九日,永富博之带领日本情报工作人员,来到沁源县自强村“扫荡”。永富博之在一个窑洞里抓住了我们13个人,后来有两个人趁日本人不注意,跑了。剩下的11个人被赶到自强村的一个大窑洞,窑洞里有一个小地洞,永富博之让我们下到地洞里。小孩和妇女下不去,他们就用脚踢、用枪打,生生地将我们按进地洞里。孩子们有的被挤断了胳膊,有的被压伤了腿。之后,他们点着火,连烧了两次,还用大石板盖上洞口。后来我哥哥赶到,把石板揭开,我们11个人有8个被烧死。我10岁的大姑娘张小辫,7岁的大儿子张栓虎,5岁的二儿子张二小,和两个分别才7岁和5岁的侄女党梅香和党泡香全部都死了,我一个孩子都没有啦!

……

党翠娥老人揪人心肺的哭诉声,震撼着审判大厅,激起了人们对战犯的愤恨。

永富博之在众目睽睽之下,跪倒在地,连续叩头,以示谢罪。

当天下午受审的是建议杀害抗日英雄赵一曼的罪魁祸首大野泰治。

审判员验明被告身份后,首先调查被告1936年2月间担任何职,被告供述担任“满洲国”滨江省公署警务厅特务科外事股长。

审判员问道:“根据起诉书的控诉,你在此期间曾经亲自刑讯了中国抗日英雄赵一曼,你将刑讯赵一曼的经过讲一讲。”

大野泰治答:“我在滨江省担任警务厅外事股长时,抓捕了赵一曼,当时,她的胳膊和腿都负了重伤。为了让她说出共产党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我就拿鞭子抽打她的伤口,她宁死不说。我就继续鞭打她的伤口处,使她几次昏死过去。后来,我们又把她关押到哈尔滨警备厅拘留所地下室。在那里,我们也对赵一曼进行了审讯,我用木棒抽打她的胳膊,捅她的腿,用手拧、打她的伤口,使她处于非常痛苦的状态。但是,刑讯逼供并没有效果,于是我就向直属上司特务科长山浦清人写报告建议,赵一曼是中共珠河县委委员,是组织全县进行抗日活动的中心人物,要尽量利用这个女人破坏共产党的活动,不行就把她杀掉。”

大野泰治承认,他对赵一曼不仅仅进行了拷打,而且应该担负杀害的责任。

紧接着,山西应县下社村受害村民控告大野泰治在他们村制造骇人听闻的惨案的事实。

证人指出,大野泰治曾用各种残忍手段屠杀了197名村民,其中包括妇女、老人和幼童。

面对受害村民的愤怒地控诉,日本战犯大野泰治低下头认罪:“我对自己的罪行从心里表示忏悔,我衷心地向死去的中国人民谢罪,我接受法庭对我的罪行所做的审判。”

16日上午受审的是战犯笠实和神野久吉。

神野久吉是“三光政策”最“忠实”的执行者。在审判员审讯中,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我于1941年3月,以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警察队指导官身份来到中国以来,曾犯下了杀人、放火、强奸妇女、掠夺物资等数不尽的罪行。

1941年的中秋节那天,当我得到雁北抗联训练班、平鲁县政府和其他的人们在平鲁县白家辛庄窝村的情报,立即指挥伪警察队予以袭击,并下了“凡逃跑的人都加以杀害”的命令和搜索的命令;刺杀了负伤后失去了抵抗能力的学生、工作人员41名,另有18名和平居民被刺得像蜂窝似的或者被射杀了,甚至还杀害小孩,强奸妇女。

此次行动,我们共杀害了103名抗日工作人员和学生、18名和平居民。甚至连伤员、老人、妇女、儿童也不放过。

1945年3月31日,我在参加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大同省公署所进行的灵丘县公署的撤退时,尽管当时雁北地区还是天寒地冻的时候,但我却放火烧毁了灵丘县城,使几千名和平居民长期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我就是这样执行了“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就是日本所说的“八纮一宇”的精神,也就是建设大东亚共荣圈的实际内容。

我现在忏悔和憎恨我那魔鬼般的罪行。我对使我犯这样罪行的发动侵略中国战争的日本帝国主义者,抱有无限的憎恨。我的每一件罪行,都是违反了国际法和人道原则的,我深深地向中国人民谢罪。

战犯住冈义一于6月16日下午4点20分被带上法庭。审判长查明被告的身份后,开始发问。

因为住冈义一在1942年7月间曾担任过独立混成第四旅团独立步兵第一、三大队机关枪教育队少尉教官,为此,审判长向被告询问道:“你对新兵进行教育的方针是什么?”

住冈义一答:“对新兵教育的方针,是在作战时候或者在日本军警备地区把新兵和老兵混在一起,对他们进行杀害中国人的教育,首先对他们做‘试胆’教育,把中国人当做活靶刺杀,来进行锻炼。”

审判长问:“那么你们是在什么地方执行这个方针的?”

被告人答:“在太原市小东门外赛马场东边进行的。”

审判长问:“在这个方针下,你们一共刺杀了多少被俘人员?”

被告人答:“一共是340多名。”

审判长问:“这340多名被俘人员,你们是分几次对他们进行刺杀的?”

被告人答:“第一次是在1942年7月26日,第二次是8月2日左右。”

审判长问:“为什么要选择在这个时间对他们进行残杀呢?”

被告人答:“因为这些新兵是从日本新来中国的,所以要对他们进行为期3个月的教育。为了检查这3个月的教育情况,我们就把中国人做为活人靶来检查新兵所谓参加作战的战斗能力。”

审判长问:“当时你们屠杀他们的方式是怎样的?”

被告人答:“让俘虏跪在地上,手绑在后面,剥去他们的衣服,让新兵刺胸部,这样杀害他们的。当时新兵只使被害者负了伤,没有完全死,我就用我自己的刀刺他们的胸部,向新兵作示范,把俘虏刺死。”

在庭审调查中,为了进一步证实住冈义一带领部下对我方被俘人员施行暴行的事实,公诉人郭轩当场宣读了证人赵培宪的控诉书。

赵培宪当时是从刑场中逃跑脱险的唯一幸存者。他清楚地记得住冈义一等人的犯罪经过,由他亲自完成的控诉书如下:

我是从敌人的毒手里逃出来的,我愿意把我所遭遇的一切说给大家听。

……

被当做“肉靶子”的已不是一批,7月26日轮到了我们。

……

我是第三批的一个,是站在最前面的一个,衣服已被剥去,敌人用一条已牺牲同志的裤带,背捆了我的手,敌人踢着我,叫我跪下,这时我的血燃烧着。

我想:“不能像绵羊一样被宰割啊!应该在临死之前和他们斗争呀!”

第二批剩下的仅少数几个人了,他们由怒骂、呼喊,变成呻吟,无声地躺在血泊里了。当敌人的刺刀在靠近我面前的同志的胸膛里未拔出以前,我猛地挣脱了绳索,跳过沟,侥幸跑了出来。

我跑出来了,但我们许多同志却已被当做“肉靶子”牺牲在敌人的刺刀下了。

我真想不到世界上有这样灭绝人性的野兽,难道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可以这样被虐杀吗?

念完控诉书后,审判长问住冈义一:“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受害人赵培宪的控诉书是事实吗?”

住冈义一答:“是的,正是证词所说的那样。”

按照审判长讯问的次序,住冈义一又供述了第二次屠杀被俘人员时,是由他指挥大约70名新兵,对收容在工程队里的妇女、学生50名和有病的男人20名共70名,用刺刀刺胸部刺死的。他亲手杀死新兵未刺死的被俘人员10多名,最后,将全部尸体扔到杀人现场东北方向5米多深的地洞里。

对于这个事实的核实,审判长专门请来了鉴定人王克峰宣读对在赛马场挖出的中国被俘人员尸骨的鉴定结论,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尸骨鉴定书》。

在铁的证据面前,住冈义一跪倒在法庭上,大声地忏悔:“我对不起中国人啊!”

6月17日,8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对被告的所犯罪行进行了辩护。

在对被告住冈义一的辩护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井助国做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

他说:“被告住冈义一在中国沦陷区采取了灭绝人性的‘三光政策’,使用极其残忍狂暴的手段对中国和平居民进行血腥镇压、残杀。他们使用各种各样的残暴手段,对待已经解除武装的俘虏和伤病人员,尤其惨无人道的是,将成批的俘虏做为训练新兵刺杀的‘活人靶’加以刺杀……他们不仅是侵略政策的坚决执行者,同时也是指挥烧杀、奸淫、破坏、掳掠的凶恶罪犯。”

对于住冈义一残忍杀害我方被俘人员的犯罪事实,辩护人黄文忠本着自己的工作职责,请求法庭对犯人能够从宽处理。

第二天,法庭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首先发言的是城野宏,他说:“我犯了严重罪行,是个不可饶恕的罪犯,可是中国人民,却给我人道主义的待遇。我完全错了,我的确有罪,请给我以严厉地惩处吧!”

接着陈诉的是相乐圭二和菊地修一。

菊地修一说道:“我犯的罪恶是何等严重啊!我衷心谢罪。我要以苏醒的良心宣誓‘无论如何不再参加侵略战争,无论如何不再盲从军国主义者,无论如何也不再干危害和平的事!’”

住冈义一说:“我向代表中国人民的审判长表示我的愿望和决心……我在今后的余生中,要以我自己的亲身体验,告诉人们,要反对战争,要维护和平。我决心为保卫和平而斗争,我发誓把我献身于最有意义的崇高的和平事业,来向中国人民谢罪。为此,特向审判长请求给我严重的处理,给我一次谢罪的机会。”

永富博之说:“由于我直接犯的罪行和我命令部下所犯的罪行,使许多被害的中国人陷入无限痛苦之中。我要利用公判的最后机会,在神圣的中国领土上,对被害者的家属们,对过去遭到我部下的直接迫害还活着的人们,对全中国的人民跪下来叩头,向中国人民谢罪。”

大野泰治说:“我确实犯下了双重战争罪行,应该受到严厉地惩处。”

后来,其他几个被告也在最后的陈述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惩处。

根据8名被告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审判长宣布法庭于19日休庭1天,并决定在20日下午宣布判决情况。

6月20日下午2点半,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审判长朱耀堂宣读特军字第三号判决书。

翻译人员同时用日语进行翻译。

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城野宏,1914年生,前日本驻山西省政府顾问辅佐官,阎锡山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少将总队附兼政工处处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二、被告人相乐圭二,1916年生,前日本北支那派遣国独立混成第三旅团独立步兵第九大队大尉大队长,阎锡山太原绥靖公署总队少将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被告人菊地修一,1915年生,前日本北支那派遣军独立混成第三旅团独立炮兵大队大尉大队长,阎锡山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少将炮兵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四、被告人永富博之,1916年生,前日本驻山西省闻喜县,安邑县保安联队部指导官,阎锡山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上校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五、被告人住冈义一,1917年生,前日本北支那派遣军独立步兵第十四旅团二四四大队大尉中队长,阎锡山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上校团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六、被告人大野泰治,1902年生,前日本伪蒙大同省公署直辖警察队队长,阎锡山太原绥靖公署炮兵集训团中校教官,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七、被告人笠实,1906年生,前日本伪蒙大同省公署直辖警察队首席指导官,阎锡山大同保安总队司令部少校情报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八、被告人神野久吉,1908年生,前伪蒙大同省公署直辖警察队首席指导官,阎锡山大同保安总队司令部少校情报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算,判决前关押的日数,以一日抵徒刑一日。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完毕,战犯都表示认罪服法,甘愿接受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惩罚。

随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第6章沈阳法庭的最后判决

7月1日,继6月9日开庭审判铃木启久、藤田茂等8名日本战争罪犯后,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又开庭审判了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28名日本战犯。

这是沈阳法庭的第二次审判,也就是特别军事法庭的第四次开庭审判。

与第一次审判不同的是,本次的审判长是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庭长的贾潜担任。出庭做证的27名中国公民中,还包括伪满“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大臣”王贤伟等12人。同时出庭做证的还有9名日本战犯,他们分别是铃木义夫、长岛玉次郎、林竹次、大美贺好一、西村哲夫、前渊秀宪、森三吾、石乌谷米太朗和长谷川辰太郎。

另外,还有19名中国律师为28名被告人担任辩护。

上午8点半,审判长贾潜宣布开庭。

履行完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长提请国家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李甫山和检察员曹振铎、李放、高正权等4人开始宣读长达万言的《起诉书》。

《起诉书》上列举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以档案书刊315件、证人证词360件、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控诉书642件,以及被告人的供词等大量材料做为证据。它像一部编年史,记录着日本侵略者从疯狂到灭亡的过程。它事实充分,义正词严,字字表达着中国人民的心声,传递着历史的呼声,揭露出法西斯分子的凶残面目。

7月2日是法庭调查,开庭后,审判长发令:“传被告人古海忠之到前面来。”

古海忠之是“满洲国”的最高代表之一,是伪满国务院总务次长,也是傀儡皇帝溥仪的幕后操纵者。在华期间,古海忠之坚决执行日本帝国主义的对中国的侵略政策,犯下了严重的罪行。

审判长首先对被告的身份进行核实:

“你是古海忠之吗?你在伪满洲国政府中担任过什么职务?”

古海忠之回答:“我在1941年11月任总务厅次长。”

审判长又问:“那实际上在伪满洲国政府中又起什么作用呢?”

古海忠之说:“总务厅次长接受总务厅长官的命令,根据各自分担的事务,领导自己分担的各处的职员并领导、实施和监督各部门,对满洲国进行控制。”

问讯结束后,审判长随即传召了“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其“臣子”谷次亭等9名证人。

为了准确揭露古海忠之在东北犯下的罪行,溥仪在他的证词中说:“在伪满,我是没有实权的。统治和支配伪满的实权者,都是武部六藏和他的辅佐者伪满总务厅次官古海忠之。伪满的所有政策法令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他们召开日本关东军第四课课长、伪各部日本人次长参加的火曜会作出决定,直到这些决定成为不可动摇的铁案后,再经伪满洲国务会议和伪参政会议通过,并向我作形式上的报告,经我形式上的‘裁可’再发表实施。”

溥仪还说:“伪满各部的次长、各省副省长、各县副县长都是日本人,他们都受武部六藏的直接指挥,而又都把持着实权。这就构成了日本人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控制网。”

溥仪的做证结束后,“满洲国”的其他大臣们也对古海忠之的罪行进行了指责。

“满洲国交通部大臣”谷次亭对古海忠之参与、策划、制定并推行各种政策法令的罪行做证;

“满洲国总务厅次长”王贤伟对古海忠之参与策划、制定各种镇压、屠杀、奴役、掠夺政策法令的罪行做证;

“满洲国外交部大臣”阮振铎,对武部六藏主持、古海忠之参与决定掠夺中国东北物资的政策法令和重要措施的罪行做证;

“满洲国兴农部大臣”黄富俊,对古海忠之参与决定掠夺中国人民粮食的政策法令和重要措施,以及实施“开拓”政策的罪行做证;

“满洲国滨江省长”王子衡,对古海忠之召开省长会议推行粮谷掠夺政策法令的罪行做证;

“满洲国经济部大臣”于静远,对古海忠之参与决定和领导推行劳务奴役政策法令的罪行做证;

“满洲国司法部大臣”阎传绂,对古海忠之参与决定镇压中国人民的政策法令和主要措施的罪行做证;

“满洲国厚生部大臣”金名世,对古海忠之参与决定和领导推行鸦片毒化政策的罪行做证……

受审的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四次垂头,两次流泪,供认伪满皇帝溥似的“大臣”、“省长”出庭做证的证词是“事实”、“全部属实”、“完全是真实”。

接下来的几天,法庭又先后对伪“满洲国”间岛省省长岐部与平、新京高等检查厅次长杉原一策、伪哈尔滨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司沟口嘉夫、伪司法部司法矫正总局局长中井久二、伪哈尔滨高等法院次长兼特别治安庭庭长横山光彦、伪“满洲国”宪兵训练处少将处长斋(齐)藤美夫、前佳木斯日本宪兵队中佐队长宇津木孟雄、前日本关东军第一特别警备队教育队中佐队长志村行雄、前哈尔滨道里日本宪兵分队少佐分队长西永彰治、前日本关东宪兵队司令部中佐高级副官司吉房虎雄、前新京日本宪兵队少佐分队长藤原广之进、前日本关东军第三特别警备队少佐队副木村光明、前锦州日本宪兵队中佐队长堀口正雄、前四平日本宪兵队中佐队长上坪铁一、前兴安日本宪兵队少佐队长小林喜一、伪牡丹江铁路警护旅少将旅长佐古龙祐、伪奉天铁路警护团上校团长蜂须贺重雄、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伪奉天省警务厅厅长兼地主保安局局长三宅秀也、伪警务总局警务处处长今吉均、伪抚顺市警察局局长柏叶勇一、伪齐齐哈尔市警察局特务科科长田井久二郎、伪锦州市警察局警务科科长鹿毛繁太、伪滨江省警务厅司法股股长兼搜查班主任筑谷章造、伪警务总局特务处调查科科长岛村三郎、伪吉林省怀德县警务科科长野崎茂作、伪铁路警护军少将参谋长原弘志27名战犯进行了犯罪事实调查。

这些受审人中的宇津木孟雄、田井久二郎、木村光明、沟口嘉夫、志村行雄等5人,因身体有病,在审讯时经过审判长的同意给予他们可以坐下听审的特权。

在审讯武部六藏时,他因病不能到庭,特别军事法庭委派审判员杨显之前往被告人住地进行讯问。同时前往的还有国家公诉人军法上校曹振辉,以及被告的辩护律师关梦觉、赵敬文。

武部六藏在1940年7月到1945年8月任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这个职务名义上是辅佐伪“满洲国”国务总理行使职权,实际上他的权力在伪“满洲国”政府中超越一切。他主持了一个由伪“满洲国”国务院各部日本人次长等人组成的“火曜会”,凡伪“满洲国”制定的政策、法令和采取的重要措施,都必须先由“火曜会”决定,然后再在形式上经由伪“满洲国”皇帝以敕令公布施行。因此,武部六藏主持的“火曜会”,实际上是伪“满洲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

武部六藏任伪总务长官期间,策划并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制定和实施了镇压东北人民的《治安维持法》、《思想矫正法》、《保安矫正法》和《时局告别刑法》等罪恶法令,并且建立伪警察、司法机关,指使日伪军队、宪兵、警察和伪司法机关对我国东北人民进行残酷的镇压。特别是在黑龙江、吉林和热河等地进行了多次“治安肃正”,疯狂地抓捕、屠杀和囚禁东北人民,并且在热河省大量驱逐和平居民,毁灭和平村镇,制造了许多无人区。仅1943年春季到秋季,在热河省就驱逐居民18万户,强迫集中在3000多个集中营式的“集团部落”内,并且对这些无辜居民任意加以蹂躏。

与此同时,武部六藏还推行掠夺东北人民粮食的“粮谷出荷”政策,强占人民土地的开拓政策,强迫人民从事奴役性劳动的劳务政策,强征青年充当伪军的《国兵法》以及毒化政策和文化侵略政策。当时伪“满洲国”规定不准东北人民说自己是中国人,还推行日语为“满洲国国语”,并且要小学生从上学起就开始学习日语。

在审判员讯问时,武部六藏承认起诉书上对他的控诉完全是事实。

7月9日,法庭继续开庭审讯曾任伪满洲国陆军少将的原弘志。

审讯时,被告的辩护律师习瑞安向法庭报告,他的委托人左耳聋,请求允许被告戴上助听器。审判长同意了。法庭工作人员上前给原弘志戴上了助听器。

审判员向原弘志发问说:“中国检察机关在侦讯过程中所提出的证据,证人的证词,控诉人的控诉书,你都看过吗?”

原弘志回答:“是的。我前后3次详细看过各种证词、证明书和控诉书以及档案等材料,我承认这些都是事实。”

审判员问:“你在上面签字了吗?”

原弘志说:“是的。给我看过的材料,我全部都签了字。”

审判员叫书记员把案卷拿给原弘志看。原弘志逐页翻阅案卷。

审判员接着说:“原弘志,你看了之后,认为哪些地方有问题?”

原弘志回答:“刚才我所看的,除刚才报告的以外,全都签了字。卷中所写的,我也看过了,没有别的意见。”

审判员:“没有签字的,你都看过了吗?”

原弘志:“请允许我再看一次。”

审判长叫翻译员,用日语把控诉书念给原弘志听。

读完后,审判长询问:“这个控诉书是经中国检察机关派人到当地调查后所收集的。被告对这份控诉书有什么话说?”

原弘志低下头说:“这个控诉是事实。对这个罪行,我做为‘西南防卫委员会委员’,应负全部责任。做为锦州铁道警护本队长,对这次逮捕,我负参与、策划、指挥的责任。通过这一次的审理,我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罪孽的深重。”

法庭调查于11日下午结束,当天上午审讯的是伪满三江省警务总局特务处调查科科长岛村三郎。

此人曾经担任过伪满滨江省肇州县副县长、三江省警务厅特高课长等职。

1939年,他纠结同伙射杀抗日武装人员130多人,抓捕和平居民2595人,一次集体枪杀和平居民42人,将19人捆穿着铁丝投入冰窟,制造了血染江红的“三肇惨案”,又亲手建立秘密杀人场“三岛化学研究所”。

审讯中,审判员向岛村三郎发问:“《起诉书》上起诉的事情,有没有不属实的地方?”

岛村三郎回答:“没有。这里起诉的事实,只是我11年中所犯罪行的一部分。”

审判员又问:“现在,你对过去的罪行有什么想法?”

“当年,我满怀军国主义的野心,杀害中国和平居民,任意侮辱、迫害他们,掠夺他们的财产,并把这些统统当做向天皇效忠的业绩。我是地道的人面兽心的鬼子,这就是我这个侵略者的本质,也是日本帝国主义的本质。前年听说自己的长子死了。收到妻子的来信那天,我在运动场的一个角落里失声痛哭。人心都是肉长的,然而我当年则是一个魔鬼,一个不通人性的鬼子。因为自己孩子的死,我有流不尽的眼泪,而当年我残杀了那么多善良人们的儿女,却从未流过一滴眼泪。我痛恨自己是一个已经没有资格活在人世的鬼子。我深感自己是个死有余辜的战争罪犯,请求判处死刑。”

岛村三郎说完上面的话,就地后退了几步,双膝跪倒在地,说道:“在这块洁净的地毯上,留下了我真诚悔罪的眼泪和手掌的痕迹。”旋即,他转身面向旁听席磕头,大声喊:“各位旁听代表,我犯有滔天大罪,中国人民就是把我劈成八瓣也不能解他们愤怒的心情,我愿意接受中国人民对我的最严厉的惩罚!”

见此情景,两位值勤军人急忙上前将他扶起。岛村三郎已泣不成声,他继续说道:“我知道,好的认罪态度,应该是要求判处死刑。可我明明知道《人大决定》讲的‘分别予以宽大处理’的意思就是不判处死刑,还仍然要求判处死刑,难免掺杂了一些‘武士道’的精神。这样理解‘死不足惜’、‘视死如归’的格言,混淆死的意义和性质,能说是正确的认罪态度吗?”

岛村三郎内心充满了矛盾和疑虑,他接着说道,“那么,就干脆承认自己有怕死的心理,直率请求轻判,一息尚存便为反战和平而斗争。不!我决不能这样做,现在还没有资格这样做,只有在宣判留有余生之后才能这样做。”

7月12日,法庭开始辩论。

国家公诉人、首席检察员李甫山指出:经庭审调查,完全证实了本案被告人武部六藏等28人均属罪恶重大的战争犯罪分子。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和世界和平,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以应有的惩罚。

接着,律师们为被告人作辩护。律师关梦觉和赵敬文为被告人武部六藏作了辩护。其余17位律师也分别为27名被告人作了辩护。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宽判处。

13日上午,辩论结束。下午,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人古海忠之在陈述意见时说:“我深深地认识到我是一个公然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犯下了重大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我真心地向中国人民谢罪。对于我这样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犯罪分子,6年来,中国人民始终给我以人道主义待遇,同时给了我冷静地认识自己罪行的机会。由于这些,我才恢复了良心和理性。我知道了真正的人应该走的道路。我认为这是中国人民给我的,我不知道怎样来感激中国人民。”

被告人斋藤美夫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侵略战争,使中国人民遭到了难以计算的损失,使日本人民遭到了蹂躏和史无前例的灾难。我积极地参加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回忆过去,我感到万分惭愧和忏悔。我现在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无论法庭对我判处什么样的重刑,我都愿意接受。”

被告人佐古龙祐说:“自我认识了自己的罪行以后,我才算是走上了做为人的第一步。今后,我要唤醒我的良知,重新做人。”

被告人鹿毛繁太说:“以我自身的体验,侵略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已不能用言语形容。侵华战争使我犯下了极为严重的罪行。我憎恨自己的过去,也憎恨侵略战争。我要反对侵略战争,为持久和平而斗争,我认为这样做才是一个已经唤醒了良心的人应该走的道路。我请求法庭对我加以严惩,这是应该的,正义的。我想这对正在阴谋发动侵略战争的帝国主义分子也是一个警告。”

被告相乐圭二说:“我宣誓我要重新做人,和人民在一起,成为一个保卫和平的真正的人。”

经过几天的评议,法庭决定在20日开庭宣判28名被告。

20日上午8点,宣判正式开始。

判决书首先由审判长贾潜宣读,审判长从文头开始,宣读至被告人斋藤美夫个人部分时,交由审判员杨显之宣读;杨显之宣读至被告人原弘志个人部分时,转由审判员王许生宣读;王许生宣读至被告人柏叶勇一个人部分时,复由审判长宣读,就这样接力,直至全部读完。

武部六藏等28位被告人肃立恭听。

最后的宣判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罪犯的处理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法庭对各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武部六藏处有期徒刑20年;

二.被告人古海忠之处有期徒刑18年;

三.被告人斋藤美夫处有期徒刑20年;

四.被告人中井久二处有期徒刑18年;

五.被告人三宅秀也处有期徒刑18年

六.被告人横山光彦处有期徒刑16年;

七.被告人杉元一策处有期徒刑18年;

八.被告人佐古龙祐处有期徒刑18年;

九.被告人原弘志处有期徒刑16年;

十.被告人岐部与平处有期徒刑15年;

十一.被告人今吉均处有期徒16年;

十二.被告人宇津木孟雄处有期徒刑13年;

十三.被告人田井久二郎处有期徒刑16年;

十四.被告人木村光明处有期徒刑16年;

十五.被告人岛村三郎处有期徒刑15年;

十六.被告人鹿毛繁太处有期徒刑15年;

十七.被告人筑谷章造处有期徒刑15年;

十八.被告人吉房虎雄处有期徒刑14年;

十九.被告人柏叶勇一处有期徒刑15年;

二十.被告人藤原广之进处有期徒刑14年;

二十一.被告人上坪铁一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十二.被告人蜂须贺重雄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十三.被告人堀口正雄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十四.被告人野崎茂作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十五.被告人沟口嘉夫处有期徒刑15年;

二十六.被告人志村行雄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十七.被告人小林喜一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十八.被告人西永彰治处有期徒刑12年;

服刑期从拘押期起算,一日抵一日。

经过3个多小时的接力宣读,28个被告的判词终于宣读完了。

“我以紧张的神情逐字逐句地静听着,生怕漏掉一个字,”被告人岛村三郎事后说,当他听到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时,“我有说不出的高兴和激动,腿也不疼了,好像能立刻飞出去似的,浑身是劲。当我走出法庭,眼望着不挂一丝浮云的蔚蓝色天空。我的第二次生命是中国人民给予的,决不能作其他解释。这完全是发自肺腑的毫无虚假成分的真挚感情。”

岛村三郎的话,反映了全体战犯的心声。

那么,接受根深蒂固的日本军国主义教育的这些“武士”们,为什么没有像他们的首相东条英机那样,临上绞刑台时,还无耻地宣称自己所干的事是“正确”的,反而良心发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恶了呢?

说起他们这种思想的转变,我们不能不回溯那段风雨飘摇的历史……

正义审判:在押日本战犯全部审判完毕 - 第一卷庄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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