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筹委会正式成立 第1章 人大通过澳门特区基本法

钱其琛说:“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已经启动,筹委会面临的工作是大量的、紧迫的。”

江泽民说:“实现澳门回归,是继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将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

江泽民强调说:“澳门回归祖国,也将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

1993年3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在北京召开。

出席这次大会的全国代表共2977名。

1993年3月31日,会议继续举行。在这次会上,通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指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200人组成。其中:

工商、金融界6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5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50人;

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0人;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这个决定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

当天的会议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于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基本法从起草到通过,这的确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早在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自此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4年零5个月的工作,终于出色地完成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任务。

基本法首先在序言中说: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高度自治的权力得自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地位做了清楚的界定,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直辖于中央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从而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事务,自行制定各项行政管理政策,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在立法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可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无需得到中央立法机关的批准,但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体育等适当领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加入。

基本法还对澳门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居留权。澳门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当广泛的,这种广泛性不仅表现在范围上,而且还表现为对权利和自由给予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方面,规定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的地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并作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发展对外经贸关系。

基本法为保证澳门的平稳过渡提供了法律基础,受到了大陆及港、澳人民的欢迎。基本法的诞生预示着,“一国两制”的伟大方针一定会在澳门开花结果。

终回怀抱: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隆重举行 - 第一卷 筹委会正式成立 第1章 人大通过澳门特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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