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1.退休医生张某打算在镇上成立一家专科医院,他应该怎么办?

事例:张某是吉祥镇培养出来的大学生,2010年于省中医院退休后,身体依然硬朗,为了报效家乡父老的培养之恩,打算在自己家乡所在的吉祥镇成立一家治疗高血压病的专科医院。根据长时间在省级医疗机构工作的经验,张某知道成立医院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需要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办事。于是张某就找到了在县城开设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想咨询一下开设专科医院的具体条件。如果你是刘律师应该怎样给张某答复?

解答:医疗机构肩负着救死扶伤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就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而言,应当坚持公平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其次,从程序上看,张某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另外,张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此外,从消极条件而言,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张某则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述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见,张某如果要设置一家专科医院,不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实体条件,还应该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并且需要保证自己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的消极条件。只有履行了上述程序并且满足了上述条件才可以设置一家合法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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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赤脚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在本村开展医疗活动应该如何处理?

事例:阿鲁乡村民吴某自1990年开始在该乡成立了一家诊所,至今已有十几个年头,因为该诊所药费等要比医院便宜,所以看病的人很多。2009年5月的一天,木衣村一村民李某,因感冒来此诊所打吊瓶,吊瓶还未打完,出现意外,当时李某全身大汗,眼睛翻白,手脚到处踢来踢去,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到医院时已经开始大吐血,经积极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血小板减少导致肺部出血。在对此事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在吴某的诊所里,室内空气污浊,诊疗环境光线昏暗,药品陈设杂乱无章,同时也没有正规的消毒器具,同时调查人员发现,吴某并没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解答:医疗行业关乎人民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同时医疗职业又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业,它需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医疗技术和资格认证,才可以执业。开展医疗活动,不仅要具备实质要件,即要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水平,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开办私人诊疗机构所要具备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事医疗活动最主要的条件之一便是从业人员要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以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职业内容,一般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凡是具备该形式条件者,国家以法律形式承认其具备从事医疗活动的资格,可以开展诊疗活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民不得私自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在事例中吴某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为村里的村民开展诊疗活动,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其该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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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应该怎么办?

事例:2009年7月19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称某乡镇卫生院违法出租皮肤病科开展性病诊疗活动。该所随即对该院皮肤病科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1)该院的皮肤病科独立设有开展性病诊疗的化验室、治疗室(内有激光治疗仪)、药房;(2)现场查到与性病诊疗有关的门诊登记簿、病历、检验项目价格表、治疗项目收费表及性病诊疗专用图章;(3)现场发现非本院职工刘某开具的诊疗单。经询问该院领导及皮肤病科负责人,医院与科室签订有科室管理责任书,但无其他出租承包科室的证据,不能认定该院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行为。卫生监督员在检查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发现该院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皮肤病科目,没有性病诊疗科目。据此,某市卫生局认定该乡镇医院皮肤病科开展性病诊疗已超出市卫生局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给予该集团公司第二医院以下处罚:(1)警告;(2)责令立即停止性病诊疗活动;(3)罚款2000元。

解答: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也被称为超范围行医,本质上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应该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实施诊疗活动。这里的诊疗科目即为卫生系统核定的诊疗事项,比如一级科室:内科/外科/妇科,其一般是科室名称,不是疾病名称。医学科学是一门非常复杂而又严谨的科学,医疗活动更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并且关乎患者生命健康的活动,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作为支撑。不同的疾病需要不同专业的医生来看,比如妇科和牙科;不同的治疗方式得有不同的专业人员来操作,比如,同为癌症病人,外科医生用手术治疗,而放射治疗医生则用放射源来治疗;同为颈椎椎间盘突出病人,疼痛科医生用神经阻滞疗法治疗,针灸科医生用针灸针治疗,理疗科医生则用理疗器械治疗,而骨科医生则用手术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级别的医院,服务设施条件也各有差异。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医疗质量和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之所以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的根本道理。在上例中,卫生部门检查发现该院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皮肤病科目,没有性病诊疗科目。而该医院又私自进行性病方面的诊疗活动,已经超越了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活动的范围。因此,可以说此处即为无证行医,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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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卫生院让暑假期间见习的大学生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应该怎么办?

事例:2007年7月,雾柳镇一村民吴某在一次火灾中因急于逃生而造成骨折,被村民们及时送到了镇卫生院。送到医院时,医护人员立即将其推进手术室,准备进行手术,可是该乡镇医院一直人手缺乏,经院长同意,让在该院见习的大学生小刘一起进行手术。在该手术结束时,由于小刘的实践经验不足,在缝合伤口时,出了一点小问题,致使患者在手术3天后伤口出现严重感染,因此吴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共计3000元。医院的抗辩理由是小刘并不是我院的工作人员,其伤口未缝合不是我院的过失而是小刘的个人行为所致,因此拒绝承担责任。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处理?

解答: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上例当中的见习医生是不是卫生技术人员呢?首先我们要作区分的是实习医生与见习医生。实习医生是指没有毕业但已经进入实习期的医学学生到医疗机构上班,但没有和该医疗机构签订就业合同,或者已经毕业但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已经就业的医学院毕业生。而见习医生指的是尚未进入实习期的低年级医学生。见习医生还不到实习期,更不是医院的正式医生,只不过是由于其实践经验不足而在该见习基地学习而已。故见习医生不能认定其为卫生技术人员。因此,在上例中,该乡镇医院让暑期的见习大学生给患者治病,并导致事故的出现,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又因为本案医疗损害的出现是由于医院的过错所导致的,该乡镇医院应当为患者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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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乡镇医院未对危重病人履行抢救义务,造成患者死亡的应该怎么办?

事例:2010年暑假期间,大王庄王某的儿子小王和几位同学在树林里玩耍,一位同伴提议他们玩警察抓小偷,正巧王某的儿子小王和其他几位同伴都带着玩具手枪。在玩耍的过程中王某的儿子被小伙伴们打中,不幸的是正好打在了眼睛上。当时王某的儿子只是大哭,眼睛流血,小伙伴们吓坏了,赶紧把小王拉回家去,小王的父亲王某见状不好,赶紧骑车拉着儿子来到了乡镇医院。医院要求先交押金否则不给予治疗。但王某离家时,并没有想到会用那么多钱,因此身上的钱不够。等王某回家取钱归来已经是3个小时后了,可乡镇医院又通知他,小王的眼睛不好治,要赶紧到县医院治疗,于是王某带着儿子赶紧坐车到了县医院。经县医院医生诊疗认为,小王的眼睛已经失明,如果在受伤后的短时间内赶紧抢救还是有希望治好的,可是现在太晚了。小王的父亲王某回想起当时在乡镇医院如果该医院及时给小王治疗,那么小王就不会失明,因此找乡镇医院理论,但医院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王某将该乡镇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处理该案?

解答:危重病人指的是病情极度严重的病人,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危、重、急。危,指的便是极其危险,不立即施以治疗,便可能无法恢复或立即死去;重,是指病情特别严重,必须立即施救;急,同样也是指不立即施救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恢复或死亡的后果。医疗机构作为救死扶伤的公益性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在上例中,由于王某所带的钱不够,而未交足手续费,医院便未开展正常的诊疗活动,致使王某之子的眼睛无法复明,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关于立即抢救义务的规定。王某之子的损害的发生与医院怠于履行医疗职责之间具有部分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该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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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诊所将自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别人,应该怎么办?

事例:齐家乡大刘庄有一家诊所名为仁和诊所,该诊所是本村居民刘某于2001年3月开办的。由于刘某的医疗技术在当地小有名气,同时为人厚道,该镇上许多得了小病的老百姓都来这里看病。2005年1月的一天,刘某本镇的一个朋友--李家屯的李某来刘某诊所和刘某商量共同赚钱的营生,李某最后请求刘某将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借自己用一下,目的就是借着刘某的名气,赚点小钱。李某本人多少也懂点医学知识,在该县的卫生学校待过几年,但一直并未拿到医师资格证书。刘某碍于面子,便将自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借给李某,并约定了借用的期限为2个月,同时约定在这两个月里出现问题,李某自己承担,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幸的是,就在第二个月,李某私自开办的诊所由于诊断过失,致一名患者不幸死亡,家属要求赔偿。李某说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刘某的,我只不过是帮他照顾一下他在李家屯的生意,刘某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你是律师,应如何分析该案?

解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公民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业所必不可少的要件。国家为保证医疗质量,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了医疗行业的从业标准,用国家的信誉保障公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无论从国家的角度讲还是从患者的角度讲,《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归属以及该证件上所载的医疗范围均应当具有专属性;换句话说,该证件应当是由该证件上所载的人所专有,而不能由他人来利用。对于拥有该许可证的公民来说,其享有拥有该证件后从事医疗活动的权利,同时也负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等义务,否则有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害结果。许可证的所有人私自将该证件转借、涂改、出卖等,应当受到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上例中,刘某私自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借给他村的李某,致使李某在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了令人惋惜的事故,其应当对该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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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农村医疗养老常见法律问题100例(村官学法丛书) - 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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