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2014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为了帮助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和理解新条例,我们特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精心编写了本书。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重视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我们党的建设的成功做法、重要经验。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规性文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了适应干部工作新形势,2002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正式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2年后,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共中央对《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鉴于此次修订改动的幅度较大,同时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学习对照,我们将以新旧条例对照的形式来解读新条例,并对条例变化的原因、意义以及条例中涉及的专有名词进行简明扼要的介绍,真正做到让广大党员干部“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

一、《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全面把握和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必须首先了解《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

1995年,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新形势,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是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出台的又一重要制度。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

由于这部条例只是“暂行”,需要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完善、发展,2002年中共中央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正式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版的《条例》与《暂行条例》相比,专门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同时将任前公示、任职试用、引咎辞职等基本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同时鉴于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廉政方面的问题,2002年版的《条例》突出了对领导干部“廉”的考察,形成了干部考察的“德、能、勤、绩、廉”五大方面,并沿袭至今。

自2002年颁布以来,《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2年,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梦想;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发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召。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我们的干部队伍状况也发生了新变化。具体来说,这些新要求、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2002年版《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经过充分酝酿和论证,修订后的《条例》最终颁布。新《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并明确了新形势下好干部的具体标准: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此次中央修订《条例》,说到底就是要把这五个方面的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中去,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

新《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贯彻的基本精神,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主要是“讨论决定”这一章节)之中。修订后的新《条例》共13章71条,分别是: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

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的五项基本标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干部工作理论认识、实践总结、制度探索的最新成果。具体来说,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三、学习贯彻新《条例》的基本要求

新《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实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为此,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要突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两个重点,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要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能够自觉运用《干部任用条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014年1月21日至22日,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在北京召开。刘云山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时,就学习贯彻新《条例》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要以实施新修订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契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唯票、唯分、唯GDP等突出问题,推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要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凡是违规违纪选拔任用干部,凡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凡是私自说情、打招呼干预选拔任用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二,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管理干部,首先要管好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让领导干部正确认识自己,敬畏法纪、敬畏组织、敬畏群众,让手中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管理抓起,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并进行抽查核实,做到真查实查。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问题,对绕圈子进机关、冒充人头吃空饷、改学历改经历改年龄等违反组织人事制度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三,组织部门是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应当以严格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做模范的党的工作部门。组工干部承担着为党和人民选贤用能的重要责任,应当保持政治清醒、坚持公道正派、始终严于律己,做模范的党员干部。

为了保证新《条例》的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中共中央组织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结合《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落实好新《条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用铁的纪律保证新《条例》的贯彻落实。新《条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作出了“十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同时《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提出了“十个严禁”的具体要求,即: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各级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十不准”、“十个严禁”的具体要求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第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根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要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要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严厉查处违反新《条例》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同时,要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读本 - 绪论
目录

阅读本书,两步就够了......

第一步:下载掌阅iReader客户端

扫一扫

第二步:用掌阅客户端扫描二维码

扫一扫

不知道如何扫描?

×

正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