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近代以来,我国无数先贤努力学习西方先进文明,包括前赴后继地宣扬和争取言论自由。胡适在中国近现代史是一个倍受关注的热点人物,也是宣扬和争取言论自由的核心人物。

胡适毕生都在为言论自由而著文、演说,虽未写过言论自由的专门著作,但他的言论自由思想自成体系。吴麟的博士论文《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研究》,从“为什么要言论自由”和“怎样才能言论自由”两个方面,缜密深入地剖析了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的基本理念。

就“为什么要言论自由”而言,它涉及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根据吴麟的研究,胡适主要从个性发展、人权保障、民主宪政三个角度立论。他认为:(1)言论自由能够促进个性发展,养成自由独立的人格,有利于铸成“健全的个人”,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应不以“思想言论”入罪,让青年自由探索。(2)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保障人权首先需要确立法治基础;争取人权亦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因此,应建立能够“批评政治”的自由;“负责任”的言论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与民主宪政互相关联:保障言论自由自是民主宪政的应有之义;言论自由亦是实行民主宪政的必要条件。

胡适维护言论自由的理由中有一点格外突出,即强调个人权利——言论自由应以个人为本位。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权不可让渡,这一基本人权具有价值优先性。笔者特别欣赏胡适从基本人权的角度来看待新闻自由。

从王韬的“广见闻、通上下”到康有为的“去塞求通”,都是从报刊在朝廷上层和底层民众之间的沟通功能的角度来说明言论自由的意义。这是国家功利的角度,而不是国民权利的角度。当时没有人能将言论自由上升到国民的人权的角度。戊戌维新运动前后的言论自由思想与前一阶段显著不同的特征就是出现了崭新的理论基础——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一些人开始认同和宣扬自由主义自然权利说,认为人生而具有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一切自由权利。但是即使在这时候,有些人对作为人权的自由的认识也是模糊的,有时是相互矛盾的。例如,梁启超说:“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1]这种说法又渐渐离开了人权的理论基础。他喜欢强调的是“报馆有益于国事”。既然强调“有益于国事”,就可能有言论被判定为无益于国事而受打压。

历史证明,只有把言论自由视作人权加以保护,才是最切实的保护;视作有益于“国事”,就要服从于“国事”。20世纪60年代,毛泽东对广大青年说:“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要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那时,最高当权者拥有规定和制造“国事”的权力,没有言论自由这一人权的人们就丧失了任何发表异议的可能。只有作为人权的言论自由充分实现了,才能在这个过程中,做到胡适所说的“铸成‘健全的个人’”,进而真正做到“有益于国事”。

在“如何才能言论自由”这个层面上,也就是论述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根据吴麟的研究,胡适主要强调以下途径:(1)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应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时须注意讲究技巧。(2)言论自由必须“负责任”。因此,应秉持“敬慎无所苟”的理念,以“独立的精神”、“研究的态度”、“清楚的思想”议政。(3)言论自由须相互“容忍”。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不能相互“容忍”则无言论自由。因此,在观点相异之时,应该谨防“正义的火气”。

胡适所讲的这三条,在当时并不是很多人能认识到的。笔者多年研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深感胡适所讲的这三条,每一条都符合言论自由的运行规则和道德伦理。甚至于用来观察当代社会的实际,也是切中时弊的。毋庸讳言,我国当下言论自由度不能说高,种种原因导致的报刊管理不能说不严,但笔者观察我国当今几家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的报刊,究其原因也是因为努力做到了这三条。它们争取言论自由的逐步扩大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有时难免碰钉子、受挫折,但它们不知难而退,而是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讲究技巧”,继续奋进。因此,在改革开放年代不断提高新闻自由度的过程中,常常能引领潮流。要做到这一点,就得“敬慎无所苟”,既要有“独立的精神”,又得有“研究的态度”、“清楚的思想”。不是故作惊人之谈,不是依靠哗众取宠,去刺激发行量。用现代语言说,就是既敢解放思想,又能实事求是。

胡适在谈到言论自由时,常常强调“宽容”、“容忍”。胡适认为,“理未易察,善未易明”,所以人人都不应以自己的主张为“绝对之是”。笔者在研究新闻自由时,常担心我国发展新闻自由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宽容不同意见的传统,会出现意见暴力的现象。我国媒体缺乏客观、公正和平衡报道的传统,更需要媒体从业者学会尊重不同意见,发表不同意见。而且在网络信息时代,每个公民也应这样做,因为每个公民既是被宽容的客体,又应是宽容的主体。只要看看网络舆论的现状,就会发现宽容不同意见对于营造正常的舆论环境乃至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一方面是缺乏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出现过绝对主义的言论自由思潮。对于后者,有必要多说几句。绝对主义的言论自由思潮对革命者利用报刊活动,假新闻自由之名,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曾经起过很大作用,我们给予过很高的评价,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那种报刊活动不是新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近代引进了西方的自由主义,但是对于自由主义真正全面了解的不多,特别是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认识不够。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自由的‘拯救者’,而不是自由的敌人。”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总之,法律是“自由的科学”,自由是不能违背法律的。但中国人向来多认为,自由“为任便而行,毫无拘束之意。凡出于吾心之所欲,必使偿之而后快皆可谓自由。”[2]在我国近现代史上,鲜有人强调言论自由对法律负责。甚至中华民国开国时期颁布的在许多民主国家也不算过分、不会视为对新闻自由的破坏的三条《暂行报律》,很快就由于报界的炮轰而被废除。

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既要提倡争自由,又要讲求法律责任。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言论、出版自由思想;同时也离不开挖掘我们民族自己的思想资源。而胡适的言论自由思想一方面主张积极争取言论自由,同时在履行言论自由时讲究责任和容忍。总的来说,是一个比较理性和科学的体系。与同时代的我国其他思想家相比,则更高一筹。因此,今天重温胡适言论自由思想,仍然能得到很多启发。

吴麟做这项研究难度很大。因为胡适未写过言论自由的专门著作,虽然其毕生都在为言论自由而著文、演说。这样,她必须在阅读近2000万字胡适本人的作品,100余种相关研究论著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其次,胡适是个复杂的人物,在革命至上的年代,对于胡适大有可批可贬的说辞,但他作为文化人确有可圈可点之处。改革开放增加了我国文化的包容性,使得客观公正地研究胡适成为可能。可是,对于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的研究,仍然不无异议。因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研究至今仍被许多人视为敏感的课题。尽管如此,吴麟仍然克服了以上有形无形的困难,把这个问题的研究做得很扎实,很成功。她的这篇论著获得了新闻史学界几位著名教授的好评,并且先后获评为华中科技大学和湖北省优秀博士论文,确实难能可贵。

孙旭培

2010年春于北京天通苑

[1]梁启超:《新民说·论自由》,《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4页。

[2]《巡警进步》,《京话日报》第534号,转引自路鹏程:《晚清言论自由思想的肇始与演变(1833—1911)》,博士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第184页。

常识与洞见 -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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