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曾宪义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因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洁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作为人类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嬗变演进,不断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渐成为维持一定社会秩序、支撑社会架构的重要支柱。17世纪以后,数次发生的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特别是20世纪中叶发生的电子信息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直接改变了信息交换的规模和速度,而且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使人类生活进入了更为复杂和多元的全新境界。在这种背景下,宗教、道德等维系社会人心的传统方式,在新的形势面前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而理想和实际的选择,似乎是透过建立一套理性和完善的法律体制,给多元化社会中的人们提供一套合理而可行的共同的行为规则,在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发挥个性的自由空间。这样,既能维持社会整体的大原则、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和谐和稳定,又能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个性,发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唯有如此,方能达到稳定与发展、整体与个人、精神文明与物质进步皆能并行不悖的目的。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东西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大潮,法律改革的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也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由于古代社会法律文化的精神旨趣与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内容博大、义理精微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无法与近现代社会观念相融,故而在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的过程。如果以20世纪初叶清代的变法修律为起点的话,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活动已经进行了近一个世纪。在这将近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一直充斥着各种矛盾和斗争,道路选择、主义争执、民族救亡以及路线斗争等等,使整个中国一直处于一种骚动和不安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变革在理论上会给法制的变革提供一定的机遇,但长期的社会骚动和过于频繁的政治剧变,在客观上确实曾给法制变革工作带来过很大的影响。所以,尽管曾经有过许多的机遇,无数的仁人志士也为此付出了无穷的心力,中国近百年的法制重建的历程仍是步履维艰。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文化大革命”的宣告结束,中国人开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自身和周围的世界,用更加冷静和理智的头脑去思考和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国由此进入了具有非凡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时期。这种由经济改革带动的全方位民族复兴运动,也给蹉跎了近一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无限的发展空间。

应该说,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20年,是中国历史上社会变化最大、也最为深刻的20年。在过去20年中,中国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摆脱了“左”

的思想的束缚,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有希望、最为生机勃勃的地区。中国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在这一时期内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成就。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长期以来给法制建设带来巨大危害的法律虚无主义即得到根除,“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一个时期内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到90年代中期,中国法制建设的总体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立法上看,我们的立法意识、立法技术、立法水平和立法的规模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司法上看,一套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为中心的现代司法诉讼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之中。更为可喜的是,经过近二十年的潜移默化,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已有了普遍的增强,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成为全民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要求。这种观念的转变,为中国当前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思想保证。

众所周知,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法律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同时也极具复杂性的社会科学。法律整体水平的提升,有赖于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一批法律专家,包括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而国家法制总体水平的提升,也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总而言之,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几个环节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和相互影响的。在改革开放的20年中,随着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有了巨大的发展。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法学界基本上清除了“左”的思想的影响,迅速完成了法学学科的总体布局和各分支学科的学科基本建设,并适应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法制建设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许多理论支持和制度上的建议。同时,新时期的法学教育工作也成就斐然。通过不断深入的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当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都有了快速的提升。一大批用新思想、新体制培养出来的新型法学人才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中坚,这也为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充足和雄厚的人才准备。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过去20年中,法学界的努力,对于中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进步,贡献甚巨。其中,法学研究工作在全民法律观念的转变、立法水平和立法效率的提升、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

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就成为一个实践性和针对性极强的学科。社会的发展变化,势必要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将这种新的要求反映到法学研究中来。就中国而言,经过近二十年的奋斗,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目标已顺利实现。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和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如全民道德价值的更新和重建,市场经济秩序的真正建立,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政治体制的完善等等。同以往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相比,这些问题往往更为复杂,牵涉面更广,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更大。而且,除了观念的更新和政策的确定外,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归结到法律制度上来。因此,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当前中国面临的难题或是急务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凝聚民族精神,建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民族道德价值,以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基本价值标准和生活方向;其二,设计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社会精神的“良法美制”,以为全社会提供一系列全面、具体、明确而且合理的行为规则,将各种社会行为纳入一个有序而且高效率的轨道。实际上,如果考虑到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现实情况,我们会认识到,在当前的中国,制度的建立,亦即一套“良法美制”的建立,更应该是当务之急。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法律体制,当然是一项极为庞大的社会工程。而其中的基础性工作,即理论的论证、框架的设计和实施中的纠偏等,都有赖于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就对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机构和广大法律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以后创办的第一所正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在其成立的近半个世纪的岁月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以其雄厚的学术力量、严谨求实的学风、高水平的教学质量以及极为丰硕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全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领域中处于领先行列,并已跻身于世界着名法学院之林。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家们一直以国家法学的昌隆为己任,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中辛勤耕耘,撰写出版了大量的法学论着,为各个时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鉴于当前我国法学研究所面临的新的形势,为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对法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过研究协商,决定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套“法律科学文库”,陆续出版一大批能全面反映和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乃至全国法学领域高品位、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此套“法律科学文库”是一个开放型的、长期的学术出版计划,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批声望卓着的资深教授和着名中青年法学家为主体,并聘请其他法学研究、教学机构的着名法学家参加,组成一个严格的评审机构,每年挑选若干部具有国内高水平和有较高出版价值的法学专着,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精心组织出版,以达到集中地出版法学精品著作、产生规模效益和名着效果的目的。

“法律科学文库”的编辑出版,是一件长期的工作。我们设想,借出版“文库”这一机会,集中推出一批高质量、高水准的法学名着,以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社会发展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直接的理论支持和帮助。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种形式,给有志于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提供一个发表优秀作品的园地,从而培养出中国新时期一流的法学家。我们期望并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力争经过若干年,“法律科学文库”能不间断地推出一流法学著作,成为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权威性论坛和法学著作精品库。

1999年9月

导论

第一节概述

毫无疑问,全球化的兴起预示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

全球化是向世界开放、向事实开放、向未来人类的发展可能性开放的历史进程。它带给人类社会的,远不止是对经济生活的根本性改造,它还深刻地触及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格局,其影响所及,对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乃至每一个人的存在现状与发展前景都产生出难以估量的后果。同“现代化”这个数百年来始终唤起人们的联想,使之自觉投身实践的“伟大的名词”一样,“全球化”也是一个让人爱憎交织、内涵丰富的历史“隐喻”。作为“化”字系列最新、最热、最时髦但却绝不是最后一个的词语招牌,“全球化”仍然是一个既有共时性又有历时性,既有多元性又有统一性,既昭示理性的光明前景又推动实践的统一历程的动态概念。

全球化背景下世界法律的“多元性”,是基于历史的不可截断性和不可替代性,与从不同的人文、历史和自然地理条件下产生的民族文化、民族传统、集体认同、主权国家利益相适应的多元法律制度框架。它是在主权国家制定法基础之上国家与社会、制定法与习惯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世界法与民族法相互统一的多元法律秩序的重叠。全球化背景下世界法律的“统一性”,则是在多元中共存,在同一中分异;把那些属于全人类的东西从隐藏于阶级、民族、国家的形式中分离出来,把那些本来就具有非制度化的东西从已被制度化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彼此间经济、政治、文化的互相适应、互相趋同,最终实现一系列矛盾的协调和消解。由此可见,法律对全球化回应的过程,就是一种法律多元秩序的互融共存的过程,其地区性中含有全球性,全球性并不抹杀地区性,而是体现在地区性之中,并受到地区性的影响。

东亚地区是人类文明的孕育诞生地之一,在过去的数千年历史当中,确切地说,在航海大发现直到18世纪末工业革命之前,东亚始终是全球经济体系的中心。与此同时,由于受到“中华法系”及其思想基础儒家文化的显着影响,逐渐形成了一个有别于西方、有着鲜明东方特色的法律传统,即尊重和偏重维护公共和集体利益、强调个人义务、注重社会秩序稳定、追求人际(及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宽严相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综合使用的社会调整机制。19世纪中期以降,东亚诸国被西方列强拉进了世界性的现代化进程,普遍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革。这一过程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亚洲各国“法治”的百年实践(移植西法、自主创新),学者们通常称之为“外发型”或“追赶型”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21世纪初叶,世界范围内的区域一体化已是世界性的潮流。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相似,一个以中国、日本、韩国以及东盟10国为主体的“10+3”东亚经济共同体揭开序幕。东亚地区13个国家拥有人口约20亿,占全球人口的1/3,是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东亚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总量的约20%,东亚国家的外汇储备占世界外汇总储备的1/2,东亚地区经济增长速度最快。这些经济要素使得东亚地区的重要性在全球范围凸显出来。

借助于目前在东亚地区方兴未艾的各个层级,多种多样的双边、多边互动交流机制(如东亚峰会、APEC、“10+3”领导人会晤、东盟会议、关于解决朝核问题的六方会谈等),以及已经达成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与合作文件,使得包括政治、外交、国防以及金融、贸易、农业、教育、旅游、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在内的东亚区域合作蓬勃发展,东亚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些都将有助于推动东亚国家经贸版图的整合与思想文化的“旧邦”创新,一旦它们发育成熟,自可成为东亚共同体的基础,并日益凸显出重要的历史意义。

尽管如此,欧洲一体化的经验告诉我们,东亚共同体绝不会轻而易举地实现,它的形成不但要有一体化的经济基础、文化基础,还要有政治和政策基础,尤其要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协调与一体化,否则很难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东亚一体化。

从传统法律走向现代法律,从法律封闭走向与全球法律共存共荣,是法律文明史的必然趋势。我们应该本着“平等协商、能动建构、和谐为本、区域共通”的原则,加强合作,增进友谊,为东亚共通法和法律人共同体的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从而为本地区以及世界的宪政、法治与经济持续繁荣作出贡献。当前,随着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与政治合作的不断加深,建立东亚法学研究、法律教育和法制实践的互动机制,促进东亚共通法治建构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成为近年来东亚各国法哲学和法社会学发展的重要动向。

本书内容分为三编。第一编阐述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与视角,分别从法律与全球化的理论基础,全球化、现代化视野下的法律悖论、全球法律秩序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法律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等几方面进行细致分析。第二编探讨东亚法治的历史与发展。梳理了“中华法系”的历史影响。借助于全球化背景下新法律与发展运动的视角,详细考察实践中的东亚三国法治(法制近代化,和谐理念与无讼话语及其对东亚法治的影响,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领域,司法改革与专门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的共性与差异性。第三编在总结东亚法治所面临挑战与问题的基础上,着眼于东亚法律文化和社会治道的会通与创新,提出若干可行的战略性对策和思路,阐述了全球化中的东亚共通法治,分析了全球化背景下的东亚区域一体化,描绘了共享繁荣与进步的法治东亚蓝图。

第二节全球化及其研究语境

一、全球化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类社会快速进入全球化时代,并且具体表现为经济全球化、文化与传播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问题全球化、生态环境与气候问题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核心,主要表现在:(1)跨国公司、区域经济和贸易合作迅猛发展,建立在新型国际分工之上的全球经济联系空前紧密;(2)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关税障碍大幅度削减,商品、人员、服务、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更加自由便捷;(3)跨国投资并购更加开放,对外商务管制越来越少;(4)金融市场的国际连接近乎实现,资本以全球化方式优化组合,大量资本跨越国界和疆域流动;等等。

文化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主要内容,它是指世界上的一切文化(信息、符号、价值观、模式及其载体)以各种方式,在“融合”和“互异”的同时作用下在全球范围内(跨国界、跨地区)的流动。当代文化全球化的形态包括:(1)随着通信和交通领域的新技术革命的发生和发展,如信息和图像的数字化、卫星传播和远程电话、新电缆和光纤技术以及全球互联网,使文化生产和传播的形式跨越了民族文化和民族国家的界限,实现“即时性”的传递和接收;(2)文化传播的生产者由少数精英、知识分子转变为大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企业,电影、唱片音乐、新闻和电视节目伴随着跨国文化的产生及跨国网络、电信公司而形成全球文化市场;(3)以商业和娱乐为主要形式的商业化大众文化的兴起和流行,不仅渗入精英文化、高雅文化、科学文化之中,而且出现了全球商业文化的同质性生产与消费。

公共事务和公共治理全球化是全球化的突出表现。它在以下五个方面对全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1)利益关系的人类化。诸如食品安全、生物进出口检验检疫、全球流行疾病防控、能源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森林植被减少、军备控制与防止核武器扩散、地区特点冲突、粮食生产等许多问题打破了国界的藩篱,使全人类成为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2)教育全球化。教育不仅作为国内人才培养的行政事业,更成为全球人力资源供给与配置的产业,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大多数后发国家的教育模式、学位体制乃至教学内容都向欧美发达国家看齐,出现了教育资源日益集中化和趋同的趋势。(3)惩治跨国犯罪及全球性的公共事务合作。国家政府拥有自己的主权,但在重大国际问题上需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主权国家协商,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必须小心地定义自身在全球公共治理中的新角色,并为更有效地扮演这样的角色提升能力。(4)国际公共事务与国内公共事务的大面积交叉重叠。(5)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公共治理的社会化。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NGO)加入到公共治理当中,对国内国际事务的解决承担着重要使命。

人权全球化一般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人权问题的全球化;(2)人权理论与人权观念的全球化;(3)人权规则的全球化;(4)人权管理体制化。生态环境和气候问题全球化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以及解决环境与气候问题的国际合作。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制度与规范层面,其具体表现和本质待后详述。

正是基于上述全球化的各种复杂表现,以及人类共同的“全球问题意识”和学术升华的需要,许多从事法理学、法哲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以及人权法研究的学者近年来也对全球化问题予以特别关注。他们从法学研究的视角对法律与全球化的一般理论、国际人权保护、经济全球化的法制回应以及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家主权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理性的思考和讨论,其研究成果加深了人们对全球化概念的认识,也拓宽了当代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视野。

二、全球化理论的研究语境如果采用主客观分离、共时性叙述和历时性叙述相结合的综合史观立场,可以从广义上划分出“全球化”作为客观现实(全球性,globality)、主观战略(全球主义,globalism)与主客观相互作用之发展进程(狭义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三重内涵。其研究语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球化是一个经验史的范畴历史学上所说的“全球化”是指人类不断跨越民族、国家的地域界限,超越制度、文化的障碍,而使全球经济和社会联系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的历史发展进程和趋势。国内外多数学者认为,从广度和深度而言,经验的全球化进程大致包括两个趋向相同但形态不尽一致的阶段。

第一阶段,从15世纪到20世纪中期历经五百年的历史,也称旧全球化阶段或者资源经济全球化阶段。此一阶段的全球化是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运用武力攫取资本和资源,通过野蛮的军事扩张和殖民掠夺,获取市场上强势竞争优势和政治主导地位的单向度的一体化过程。经验表明,全球化的形成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的扩张有着紧密的联系,二者属于同一进程。以1492年哥伦布远航美洲为标志的15世纪地理大发现,强烈刺激了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和资本输出,促进了世界贸易,拓展了世界市场,开辟了东西两半球一体化的新纪元,揭开了全球化进程的序幕。自15世纪后期迄今,在经济上,历经圈地运动、贩奴、开发美洲大陆以及18世纪工业革命等阶段,不仅全面启动了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加快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挺进世界的步伐;在政治上,则以1648年威维斯特伐利亚和会为标志,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建立起民族国家体系,进而逐步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意识形态和法律上,则通过前后相连、高潮迭起的“三R运动”和启蒙运动,使现代法治和代议制民主共和制度成为时代的强音,从而展现出一个资本主义文明向“全球”扩张的历史过程。

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很早就有过科学的论述和卓越的预见。科学地预见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全球经济、政治和法律所带来的影响。按照他们的理解,“世界历史”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冲击性拓展中形成的人类实践现象,是在资本主义攻击性发展观的牵导下,凭借资本的渗透和市场的扩张本性,从“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化与展开。由此开创出的人类发展新趋向,即“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

第二阶段,20世纪中期以后,也称新全球化阶段或资本—知识经济全球化阶段。如果说,第一阶段的全球化进程还只是局部的、单向性的“欧洲化”,那么,自20世纪70年代、80年代以后,特别是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降,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掀起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这些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使得世界市场结束了冷战时期不统一、不完善的状态,全球化进程更呈加速度的发展和强化,全球化进入全方位、多元互动的第二阶段。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进程,其性质、结构趋向和交往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显着转变,并具有了当代意义。这种显着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基础方面:直到20世纪中叶,旧全球化时代的产业经济基础一直是工业文明,西方发达国家借助先进的工业文明在全球建立起对落后国家的统治;20世纪70年代、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实现了以国际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信息革命,以跨国公司的迅速成长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潮流为主要标志的全球经贸一体化,产业经济基础由工业文明转向以高科技为主要支柱的后工业文明,初步完成了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政治—文化控制体系的过程。

(2)政治制度方面:以苏东解体和冷战结束为主要标志的政治变革,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取向改革为主要标志的经济制度变革,致使世界各国意识形态对抗消失,权威主义和国家主义衰落,致使各民族国家打破彼此隔绝和对抗,走向交流和对话的新时代。

(3)结构内涵方面:旧全球化时代在全球建立了以“工业文明—农业文明”两极结构为基础的“中心—边缘”发展格局,新全球化时代的基本格局是“后工业文明—工业文明”,资本积累的结构中资本代替劳动取得了优势地位,使金融市场全球化成为全球化的核心。

(4)内在驱动力和竞争特征方面:旧全球化时代的内在驱动力是运用武力达到地理范围的扩张,占有领土和自然资源,国际竞争重心是对抗性的军事竞争;新全球化时代的内在驱动力则表现为“资本与知识的利益驱动”,它通过资本跨国流动和对科技人才的使用来创造财富,以跨国公司为基点,国际竞争的重心转化为以争夺外资、争夺人才、争夺科技制高点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国力的竞争。

(5)理论研究和媒体使用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全球化”的概念,借以取代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跨国化(transnationalization)、一体化(integration)等术语,全球化成为当代国际社会最流行的语汇。

(6)社会文化整合方面:旧全球化时代以民族国家为基点,资本主义列强通过野蛮殖民地主义推行合乎其利益的全球化,国际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政治上。而在当代,生态环境、资源枯竭、跨国犯罪等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国际科学教育以及文化体育交往增多,国际组织作用加强,全球意识愈加浓厚,人类社会加速发展成为密不可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整体,所有国家都在统一的世界市场中和日益统一的国际规则下进行全新的竞争和较量,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中生存和发展。

(二)全球化是一个知识史的范畴全球化作为人们认识当代世界和处理问题的基本视角,是被用来指称特定语境的东西,而不是别的什么,其固有内核可以放在具体环境中考察。这种意义上的全球化就是“全球主义”(globalism),它是学者们基于概念推演和理论建构的目的而逐渐形成的带有“语境化”特征的历史认识和历史信念。

意大利学者M.I.康帕涅拉说过:“全球化不是一种具体、明确的现象。全球化是在特定条件下思考问题的方式。”换言之,全球化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或国际关系问题,还是一个文化问题,因为全球领域作为一个整体首先是一个社会文化系统。全球化正在使所有社会文化形态相对化,并使它们“平等化”。当代文化社会学家,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R.罗伯逊(Roland.Robertson)基于“地球村”思想的启发和影响,发人深省地提出:“作为一个概念,全球化既是指世界的压缩(compression),又是指对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意识的增强。”考虑到全球化在知识史研究领域的不同学科视野,我们可以看出,全球化概念的学术规范化过程显然不是某一社会学科(比如经济学)单纯发展的产物,而是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社会学,甚至法学、历史学、哲学以及自然科学等综合意识影响的结果。事实上,由于人们的生活时空与知识资源不同,因而各自之间对于“全球化”概念本身也就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和争论,进而表现出同意和不同意、激进和保守、革命与妥协这样截然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世界着名的全球化研究组织里斯本小组在《竞争的极限——经济全球化与人类的未来》一书中认为,人们可以区分出多种不同的全球化过程:一是金融业的全球化;二是市场与市场战略的全球化,特别是竞争的全球化;三是技术和与它相联系的科学知识的全球化,科学研究与发展的全球化;四是生活方式、消费行为以及文化生活的全球化;五是调节与控制能力的全球化;六是作为世界在政治上紧密联结的全球化;七是观察思考与意识的全球化。特别是第七种全球化内涵的定义,实际上已经将全球化同一种共享的观念和扩展性社会意识连接在一起,并以此作为全球化过程的核心本质。对此我们不难看出,“全球化”命题的提出,无论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一种理论,实际上都反映了人类试图解放这个新的时代和自我解惑的某种努力。

(三)全球化是一个表征历史事实本身的范畴这个层面的全球化也就是“全球性”(globality),是有着无限多样的表象与属性的状态,是充满矛盾与变化的力量。它既是客观历史各种复杂因素(物质世界)的“合力”作用的体现,又是人类整体精神和文明逻辑(精神世界)在矛盾中发展、在冲突中交流的产物。从认识论角度看,有些全球化已经显现出来了,可以被我们认识;另一些全球化虽然也存在,可能没有“显现”出来,或者人类根本就不能使之显现(或反映)出来,在“全球化”的事实与人类关于“全球化”的认识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紧张关系。换言之,全球化中还有许多盲目的逻辑,它还是一个未被驯服的“自然”力量,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并没有形成稳定的秩序结构,它不但“意味着融合和一体化,同时也意味着冲突与分裂”。在某种意义上,全球化什么都是,但也许全球化又什么都不是,事实就是这样。

一种权威的观点认为,全球化涉及的是众多国家与社会之间多种多样的纵向与横向联系。在全球化发展过程中,世界部分地区发生的事件、所作出的决策以及所进行的活动,对于距离遥远的世界其他地区的个人和团体都能产生具有重大意义的后果。全球化“并不意味着这个世界从政治上已经实现了统一,经济上已经实现了一体化,或者文化上已经实现了统一化。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十分矛盾的过程,它的影响范围十分广大,结果又是多种多样的”。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国际事务教授J.罗西瑙(James.N.Rosenau)指出:“全球化一词似乎贴切地表现了正在改变人们对领土和国家制度的传统安排所关注的‘某种东西’,这个词正好包含变化的意思,因此它能够把现象作为一个过程而不是作为一个普遍状态或一种人们所希望的最终状态区别开来。”因此,全球化只是一个动态的基本过程,而不是一种作为静止结果的状态。“它指的既不是价值观念,也不是结构,而是既在人们思想上展开,又在行为上展开的序列,是随着人们及其组织从事日常工作并设法实现其特定的目标而展开的过程。”全球化的过程充满了矛盾和复杂性,这种矛盾不仅表现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而且也表现在社会和文化领域,它是“通过四条相互联系、相互重叠的途径实现的:受益于最新通讯技术的双向对话式互动;借助于大众传媒的单独式通讯;行为、习惯和技艺等方面的效仿;制度、惯例的同化与同构”。

上述全球化的三重内涵,主要是鉴于全球化现象及其问题的高度复杂性,从而借助于历史哲学的基本原理所进行的划分。其中,经验史层面的全球化,可看作是主客观结合,通过人类研究和描述、历史事实与人类认识历史性耦合的全球化,它表述“全球化”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人类经验认识层面所体现出的“现实”过程,是一种面向三维空间渐次拓展、历时性生发的全球化;知识史层面的全球化,可看做主观历史的全球化或历史认识的全球化,它表述人们打破一维时间限制,通过记忆、感悟、信念、理性和种种语言符号对“全球化”现象进行共时性思考,并对未来开放的全球化思维的概括与叙说;事实历史层面的全球化,可看做客观历史的全球化或历史本体意义上的全球化,是历史的本真,有着无限多样表象与属性,是人类认识竭力靠近和理解的研究对象。

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类社会现象和历史场域,上述三个层面的“全球化”之间表现为一种极其复杂和盘根错节的相互作用,各有其研究语义的对应性。从历史哲学的角度看,全球化的三重内涵殊难统一,究其主因还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历史”的局限性。纵观古往今来的历史学研究,任何要求绝对客观地描述社会历史、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反映历史的主张(如19世纪德国客观主义历史学派),都已被证明是不合情理的、不可能的。学者(历史学家)不是事实的奴隶,而应当是事实的主人。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一切事实都记录下来,他必须也必然按照自己心目中的标准对事实进行剪裁、选择,进行尽可能全面和系统的描述。

第三节东亚法治相关概念与问题界定

一、东亚(East Asia)

众所周知,东亚首先是一个地理概念,它泛指欧亚大陆太平洋沿岸的边缘或半边缘地带,包括中国、朝鲜半岛、日本和东南亚。东亚也是一个文化概念,它在历史上是以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文化和佛教文化等)为核心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宏博深邃,源远流长,具有内在的共通性和相当强的内聚力。东亚是当前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如今,探究东亚经济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着名法律学者PohLing Tan在著作《亚洲各国法律体系》的绪言部分对此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认为:“如果在过去对东亚进行研究被认为是一部分知识偏好者的不可理解的奢侈行为,那么现在对东亚予以更多的关注则完全是合乎情理的,因为不管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战略上而言,这个地区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关于东亚的概念,则是研究的基础,但其含义一直以来从未被明确和肯定过,学者们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对东亚的范围进行不同的界定。

有的学者从地缘政治的角度出发,认为东亚地区包括北起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和日本,中经朝鲜半岛的朝鲜和韩国、中国(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直至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有的学者从思想史的角度把东亚概念同中国、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地域联系起来。“东亚的概念一般是指中国、韩国、日本三国。但是从法制史和法思想史的观点来看越南也属于东亚,与中国历史有关的蒙古也属于东亚。”也有学者不单从一个角度去界定东亚的概念,而把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考虑,认为东亚“应该是以地理位置为基础,同时以经济和文化上的相似性为重要纽带而形成的一个区域,而该区域的具体范围应视研究论题的不同角度、重点和目的,根据需要来适当地加以确定”。

本书将东亚的范围限定为中(含台湾、香港、澳门)、日、韩三国及其相邻地区、东南亚十国,在具体行文中以日本、韩国、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为主要论述对象,间或提及并论证东南亚十国的情况。

二、东亚意识(East Asian Awareness)

历史研究表明,在19世纪之前的几百年时间里,东亚经济一直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在1800年以前,欧洲肯定不是世界经济的中心。无论从经济分量看,还是从生产、技术和生产力看,或者从人均消费看,或者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机制的发展看,欧洲在结构上和在功能上都谈不上称霸。16世纪的葡萄牙、17世纪的尼德兰或18世纪的英国在世界经济中根本没有霸权可言。在政治方面也是如此,上述国家无一例外。在所有这些方面,亚洲的经济比欧洲‘发达’得多,而且中国的明—清帝国、印度的莫卧尔帝国,甚至波斯的萨菲帝国和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所具有的政治分量乃至军事分量,比欧洲任何部分和欧洲整体都要大得多。”滨下武志(HamashitaTakeshi)对以明清时期中国为基础的独立的亚洲经济作了一个概括,主张把亚洲历史归纳为一个以中国为中心,以内部的纳贡关系和纳贡—贸易关系为特征的统一体系的历史。他认为中国与东南亚、东北亚、中亚和西亚有种“中心—边缘”的关系,由此,中国获得和使用了世界白银供给的巨大份额,成为世界白银的终极“秘窖”。显然,由于古代东亚地区在经济领域形成的“朝贡”制度和国际贸易、在文化思想领域形成的儒家、佛教文化传播,在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中华法系以及王朝法统思想等,为古代“东亚意识”(East Asian Awareness)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有学者从文化传播的意义上提出“东亚文化圈”的概念,“我们发现在古代的东亚地区,其实是一个可以沟通的区域,文化背景相差不大,所以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彼此可以进行各种交流,国界似乎不是很重要。这种地理上、文化上的共同体,我们可以称做‘东亚文化圈’”,并认为“汉字、儒学、律令(法制)、科技(特指医学、算学、天文、历法、阴阳学等)、宗教(尤其是佛教)”五个要素在东亚地区是共通的。

18世纪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欧洲支配了19世纪的世界;20世纪,则是美国和欧洲共同支配的世纪。基于这种支配地位,长期以来,西方社会学家一直将西方的兴起,归因于所谓欧洲特有的而其他地区缺乏的独特性质。他们认为在某些关键性的历史、经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或文化领域里,世界其他地区(包括东亚或其所谓“远东”地区)与西方相比都是有欠缺的。正是这些其他地区欠缺的东西,使欧洲拥有了一种主动的、内生的发展优势,使欧洲肩负了文化开化的使命,把这种发展优势向外传播到世界其他地区。

反过来讲,东亚地区是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作为欧洲和北美各帝国主义列强向外扩张的结果,而被陆续纳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东亚各国中,除日本外,中国、韩国和东南亚都曾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受到严重阻碍。在20世纪大多数时间里,东亚地区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居于绝对从属地位。在国际分工方面,东亚居于下游的地位,几乎完全从事初级产品的生产。

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六十多年时间里,东亚区域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先是日本在《美日安保协定》的庇护下于20世纪60年代、70年代经济快速增长,很快便跃升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而后由于“汉江奇迹”(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于20世纪80年代的迅速发展,东亚“四小龙”及后来的“四小虎”异军突起,引起了世人的震惊和刮目相看;晚近则是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大陆经济以年均GDP增长超过8%的高速度不断前进,已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外汇储备最大的国家和世界经济的重要增长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东亚学者的自我反省和探究,许多东亚学者以及热爱关心东亚的西方学者逐渐摆脱以西方价值尺度为尺度、以西方真理为真理、以西方典范为典范的思考方法,开始关注东亚自身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的实际,以及自身传统文化与经济起飞的关系等,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重新萌生了现代“东亚意识”。

东亚意识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它对西方一元化价值观的冲击,这种冲击首先表现在伴随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而总结出来的东亚模式。所谓东亚模式,是指东亚工业新兴国家和地区由前工业化社会向工业化转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内部社会变革的具体形式。这种形式是与已成定论的欧美现代化模式不同的另一种现代化模式。这种现代化模式的出现,引起了世界学者,尤其是西方学者的关注。如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彼得·伯杰民在1983年提出的“新型现代化”理论。他认为:在今天的世界,已出现了两种类型的现代化,除了西方的现代化之外,东亚社会也已经发展出新的、具有特殊性格的现代化。西方现代化的根源是在基督教,东亚现代化的根源则可以在对儒家思想的创新会通中找寻。在此意义上,东亚学者在研究、分析“东亚模式”的同时,总是提倡东亚的主体意识,并对“西方中心主义”和一元价值观提出批评。

关于东亚意识的概念和内涵,中国学者张立文、李平等给出了明确界定。张立文认为:“东亚意识是东亚地区人民自我觉醒的意识,它包含着主体意识(或曰独立自主意识)、忧患意识、危机意识、经世意识、批判意识和反省意识。”李平认为东亚意识是指“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主的东亚地区内在性地以儒学为核心的一种意识,儒学对本地区的社会结构、典章制度、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心理结构、行为模式以及价值观念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并在此影响下形成以东亚地区为主体的一种意识……东亚意识包括主体意识、人文意识、共生意识和多元意识”。

总体说来,东亚区域各国(和地区)有共同、共通的文化背景,是一个历史与文化上的共同体。站在历时性和共时性的文化哲学角度,“东亚意识”本质上乃是一种源自区域认同的历史反思,既包括对东亚地区在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位置的理性认知,又体现为对近代“西方中心论”的批判意识。东亚意识是具有深厚底蕴、悠久历史的东亚文化共同体的核心,其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强调通过地区合作,以寻求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共同的传统和价值观。

三、东亚共同体(East Asian Community)从现代东亚发展史看,20世纪上半叶日本就倡导建立“大东亚共荣圈”,其中虽然提出过不少区域合作的思想和行动措施,但因其具有殖民主义和法西斯侵略战争的性质而遭到东亚人民的唾弃。之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朝鲜战争(韩战)以及意识形态的原因,中、朝、日、韩四国分属于两大阵营,没有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东北亚区域的全面交流合作无从实现。1967年,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在发布《曼谷宣言》后宣布成立,东亚地区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合作组织首先从东南亚起步。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冷战”结束和东亚局势的缓和,东亚各国加强交流合作的时机逐渐成熟。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在1990年最早提出“东亚共同体”概念,日本基于抗衡“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需要,提出了东亚经济圈的构想。1994年东盟地区论坛成立。1996年首届亚欧首脑会议召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共同应对严峻挑战和化解危机,同年12月,首届东盟十国与中、日、韩三国领导人会议召开,正式开始东亚“10+3”的对话,形成了东亚合作机制。以后每年举行的“10+3”领导人会议,均把建立东亚共同体作为东亚合作的长期目标。特别是2002年11月,东亚展望小组向第六次“10+3”首脑会议提出了关于建立“东亚共同体”的最终研究报告。该报告确定了“东亚共同体”的三个主要目标,即区域和平、共同繁荣和人类进步。它将“东亚”视作“由国家构成的区域移向共有挑战、共同抱负和相似命运的、真诚的区域共同体”,并期待经济领域,包括贸易、投资和金融,能够成为“综合的共同体建设进程的催化剂”。报告提出了“东亚共同体”建设的指导原则,包括包容性、国际规范、区域思维、稳步的制度化、与全球体系相一致等。报告就“东亚共同体”建设提出了22项关键建议,共包括57项具体的措施,内容涉及贸易、投资、金融、政治、安全、环境、社会、文化、教育、制度化合作等诸方面。2003年年底,日本和东盟举行特别首脑会议,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也确认了建立“东亚共同体”的目标,即“寻求建设一个外向的、富有生机活力和共有相互理解精神、维护亚洲传统和价值观,又尊重普遍规则和原则的东亚共同体”。

2004年11月,第八次“10+3”领导人会议正式宣布建立“东亚共同体”是东亚合作的长期目标。2005年12月,第九次“10+3”领导人会议和首届东亚峰会(包括“10+3”各国首脑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三国首脑)同时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召开,两个会议分别发表的《吉隆坡宣言》表明:“10+3”是实现东亚共同体的主要手段,这一框架与区域内其他论坛和机制相辅相成,是整个地区框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利于地区和国际社会和平、安全、繁荣和进步的东亚共同体是东亚各国的长期目标,各国要为实现这一长期目标而共同努力。

2010年1月1日,中国和东盟十国组建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全面启动。接下来,随着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推进,一个以中国、日本、韩国以及东盟十国为主体的“10+3”东亚经济共同体已经开始孕育。三大自由贸易区竞相发展,发展到一定程度,有可能会融合成“10+3”东亚自由贸易区,最终可能形成东亚经济共同体。

综合地看,东亚共同体是地理邻近的东亚各国希望通过长期的相互合作和一体化进程而形成的一个紧密整体。它建立在共同利益和地区认同的基础上,并非一个排他性的集团,也不针对任何区域外国家。东亚共同体应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基石,通过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货币联盟等形式,由低级到高级,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利益交织、相互联结而成一体的关系状态。当然,现在的“东亚共同体”还只是一个“强理念、弱制度”的政治概念。东亚各国虽然确定了定期举行东亚峰会的共识,但对于“东亚共同体”包括哪些国家还没有达成基本的共识:中国认为参与建立东亚共同体的应该是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但日本主张“东亚共同体”成员应包括“10+3”成员以及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内,有些激进的日本学者甚至认为现在就已经到拟定和讨论东亚共同体设立条约方案的时候了,某些政界人士希望并预测在2015年左右建成东亚共同体。此外,也有人主张“东亚共同体”就是单纯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有人则认为应包括社会和安全议程。尽管如此,大多数国际观察家都认为,对“东亚共同体”的内涵不必过早定论,从实践的角度讲,今后一段时间仍应以深化经济合作为中心任务,以自由贸易区建设为重点内容,稳妥地开展政治安全对话与合作,使其逐步发展为涵盖各领域的综合性合作机制。

四、东亚共通法(East Asian Common Law)

人们基于对东亚法整体性的认识,提出了不同的东亚区域主义法律概念。

最早明确将东亚各国视为一个统一法系的东亚学者是日本近代着名法学家穗积陈重,他提出了“法律五大族之说”,把世界的法系分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民法族、英国法族和罗马法族”五种。有关穗积陈重所述中国法族的概念,“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即以传统中国法为母法的东亚法律体系,包括近代以前的中国法,封建时代的日本法、朝鲜法、琉球法、越南法以及周边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而其中又以中国法为核心,其在中华法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

西方法学家提出了“远东法”论。众所周知,“远东”首先是以欧洲为中心的地理政治概念,受这种观念的影响,远东法也就是以西方法为中心来界定的一个非西方的法系。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和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在其著作中对法律体系进行分类时都提到了远东法,并将之与西方法系相区别。达维德认为,“远东各国的人民和西方人不同,并不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他们固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具有次要的意义,只起辅助作用”。茨威格特和克茨则强调非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区别远东法系与西方法系的主要特征:“在西方世界,这类非正规的解决机制的运用范围和运作方式我们知之甚少,但是在远东法系中它们却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其重要程度甚至达到了经常使西方观察家吃惊的程度。”由此可见,西方人把远东法视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或多或少是以远东各国历史上的联系和共性为基础的,究其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的地理政治观念的产物。按照这种地理政治观念,远东作为一个地理政治实体,也即一个文明共同体,在法律上构成一个独立的法系。

韩国崔钟库教授提出了“东亚普通法”论。他认为东亚普通法是以古代中国法为基本内核、中日韩三国独特的社会交往关系为背景而形成的概念。东亚普通法由法典、儒教法文化、乡约村落法、法学(律学)、和解与仲裁五种要素组成。

日本学者铃木贤提出了“东亚法系”论。他认为,日本、中国(包括台湾)、韩国的法律,因皆起源自以中国的律令法为代表的传统法文化,在受到经由日本所引进的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的强烈影响下,意图往近代转型道路上进行转变,而很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系。

中国一些学者提出了“新中华法系”论。他们认为,所谓的东亚共同法是指东亚诸国在继承中华法系传统,模仿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模式及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混合法”,它既反映西方法律传统,又符合东亚诸国利益及其历史文化传统,它是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不能将其简单地看作是中华法系的复兴,它是中华法系死亡之后,在更高层面上的一种再生,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为新中华法系。

日本学者宇田川幸则在总结了当前日本学界的东亚共通法研究之后,将该思潮概括为三类学者“不约而同”的音乐合奏:“一是比较法学者志在发现既存的亚洲各国的法的共同性,换句话说,他们比较重视从既存的东亚共通法或者说法文化的共同性来探讨东亚共通法基础形成的可能性。二是法哲学学者扎根于亚洲各国的法文化的共同性,志在提出市民法或者所谓的立宪主义理念的新的方向性。三是经济法学者对制定全新共同规则比较感兴趣。”

如前所述,日本和中国一些学者还共同提出了“东亚共通法”论。由中(含台港澳地区)日韩三国法学家共同发起、每两年举办一次的“东亚法哲学研讨会”很早就达成了中日韩三国法学家紧密合作,共同促进“东亚共通法”的共识,东亚共通法治及其实现方式是其中心议题之一。2007年至今,由日本一桥大学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国釜山大学法学院合作申请的“东亚的法继受与创造——东亚共通法的形成”课题以及持续举办的相关国际研讨活动,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日本学者水林彪就此指出,现实社会中,中日韩之间的经济贸易投资交流非常广泛,像欧盟一样经由经济、投资、贸易发展而形成一个共同体,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东亚如果是在传统律令制度之下建立共通法,可能会非常容易,但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或许还是不得不学习、吸收欧洲的那种以经济发展为先导的法律体系,诸如民法、商法等制度,这或许也是世界的一个潮流。

毋庸置疑,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良好发展前景,是东亚共通法形成的经济基础。中日韩三国金融、货币、贸易、投资、技术、信息等领域的统一市场已初见端倪,并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成为这个地区发展的主要趋势。随着东亚区域统一大市场的逐渐形成,为了使国与国之间经济领域内的交流能得以顺利发展,协调和解决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和冲突,东亚诸国迫切需要寻找一种共同的法律语言,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增强规则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减少贸易中因规则的差异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摩擦,对经贸领域的纠纷也有可能通过相类似的规则予以解决,这些因素,都为东亚共通法提供了现实佐证。

第四节东亚共通法治及其可能愿景

如上所述,东亚共通法绝不是指东亚各国法律的高度统一,司法、执法机构的合并或者混同,事实上只要存在着国家、国界,即使建立了像欧盟那样的共同体,也不会出现这种法治的一体化。它是指东亚各国(地区)法律模式经由其古代和近代历史上的共同渊源,在社会实践与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下借鉴交流,逐渐形成东亚区域内法律、政策的全面互动机制,使彼此间的基本法律制度衔接互通,法律冲突减少,共同法治需求在东亚区域内大体实现,进而发展为合乎东亚共同体需要、稳定有效的区际法律(合作)协议,从而为东亚各国(地区)政治的昌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福祉的增加,提供较为统一的良好区域法律环境。

东亚共通法在东亚共同体建构的背景下成立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东亚区域具有历史与现实的共同性

第一,在近代“西方”历史展开以前,东亚地区曾独立地形成了受到“中华法系”及作为其思想基础的儒家文化的显着影响,强调公共利益和个人义务、人际(及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综合使用、注重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不同于西方的、具有东方特色和东亚地域特色的法律传统。东亚法与西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法的本位上,东亚是集团本位法,强调个人的义务,而西方是个人本位法,强调个人的权利;(2)在法的精神上,人治是东亚传统法的根本精神,而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3)在法的最高价值取向上,东亚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和谐,西方法律文化则追求自由和正义;(4)两者在法律体系结构、法律规范内容、司法运作机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东亚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是在不同文明条件下生长出来的两种法律精神的载体形态。

第二,19世纪以降,东亚为了摆脱落后挨打的局面,把西方法当做可以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实现社会变革的技术手段而大规模引进,从而开启了“追赶型”法制现代化进程。当前东亚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原则和用语,许多都是从欧美(以及日本)移植或改变而来,只是又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而有所变化,原本来自域外的法律已然成为现代东亚法不可分离的重要的主体部分。这种对西方法治的引进和吸收,构成了东亚共通法治的近代基础。

第三,西方法治传统在经历东亚的历史风云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之后,也暴露和产生出不少共性问题。法律全盘西化的鼓吹者认定世间存在着一些普遍的、永恒的法律原则和原理,那些来自西方的法治原则和原理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他们轻信通过精细的法条设计,人们就可以造就一个美好的法治社会,但却极大地忽视了本国本地区传统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设与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虽然这种引进使各国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现代化,但这场西方法移植运动的最终结果却没有产生与西方同样的效果,蛮横的法律移植“大跃进”和法律形式主义并不会无代价地带来社会正义,也很难在不损害原有民族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建构具有东亚特色的法制文明。东西方法治理想与法治现实、法治历史与法治逻辑之间关系的紧张,让我们感受到东西方社会文明形态及其理念的巨大碰撞。对程序正义的片面追求和形式主义的法条“法治”已然造成东亚社会法律与道德、文化之间的巨大鸿沟,进而产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城市与农村、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律意识与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之间的巨大冲突。

(二)欧盟经验与东亚共同体的需要

从目前的世界格局来看,全球化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但区域一体化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从20世纪50年代只涉及个别部门联合的煤钢共同体,到50年代后期包括整个经济领域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一直到目前已拓展至经济、政治、外交、文化等全部领域的欧洲联盟。借助于《巴黎条约》、《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等法律规约,欧洲数十个成员国家一步步将其大部分经济主权和相当一部分政治主权让与其理念与实践的共同体——欧盟。欧盟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在政治文化上也稳占世界的一极。

从欧盟的经验看,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是共存兼容的,两者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密切关系。全球化的大趋势是实现区域一体化的客观基础与内在动力,而区域一体化是达致更高层次全球化的必经阶段。在这个大趋势下东亚也要逐渐实现一体化,否则很难顺应潮流。在欧洲,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当年的欧共体已经进化为内涵和外延都更加丰满的欧盟,并向欧洲统一国家的伟大理想迈进;在美洲大陆,北美自由贸易区也已经成形。在区域一体化的道路上,东亚国家已经居于人后。尽管目前中、日、韩三国之间还存在许多阻碍区域合作的不利因素,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三国地理相邻、经济互补、经济关联度高等有利条件,必定会使中、日、韩三国在原来良好的双边合作的基础上向更加广泛、更加全面的三方合作发展。

近年来,东亚地区内的相互贸易额逐年增长,区域内贸易比例早已突破50%,这个比例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区而略低于欧盟。这反映出东亚地区内贸易与投资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增强。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正逐步提升和促进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而且,东亚经济的持续增长,已经领跑世界其他地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由中、日、韩三国合作建成的自由贸易区,将是一个拥有近15亿消费者、7万多亿美元GDP、近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联合起来的自由贸易区。这一地区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自由贸易区将给三国带来更大的利益。如果再加上东盟十国(总面积约446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6亿),整个东亚经济体的整合效益将不可估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既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与历史前进的方向相一致;又应对了全球化带来的挑战,符合本地区各国的共同利益。可以预计,中国与东盟作出的这一选择,必将推动东亚乃至整个亚洲的各种力量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从而为本地区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一个前所未有的有益环境。

中国政府的基本政策是积极参与和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中国地处亚洲,加快亚洲的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进程,是中国努力的方向所在。一个致力于深化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的东亚,必将有力地促进亚洲和世界的开放与共赢。中国支持东盟在推动地区合作上的主导权。东盟应是东亚合作的基础和核心。东南亚十国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政体不尽相同,在文化上也是多元并存,若不是东盟将其组织起来,要谈东亚合作何其容易。不以东盟为核心的东亚合作,也会让东盟中小国家产生被东北亚大国压倒和控制的担心。在东亚合作中,“10+3”和3个“10+1”又是互为补充的重要层次。在东盟与中日韩三国关系日益紧密的同时,中日韩三国戮力同心,不断深化合作与交流,加强政治互信,将大大加快“10+3”合作进程,进而推动整个东亚的区域合作。

最近几年,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一些旧有的不和谐因素开始升温,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有碍东亚共同体建设的负面因素。中国与周边一些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问题在近期呈现持续升温之势,中日之间自从2012年4月时任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提出东京都将于年内购买钓鱼岛以来,围绕着钓鱼岛主权之争的矛盾就开始不断升级,中国政府一再表态所谓的“购岛行动”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是对中日关系以及东亚区域关系的严重威胁。而自从安倍晋三再次出任日本首相之后,日本政府的整体右倾趋势也引起了人们深深的担忧。在南海,自从2012年4月中菲黄岩岛争端至今,菲律宾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挑衅,试图将黄岩岛问题国际化,造成了该地区局势的持续不稳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另外,自从2011年以来,奥巴马政府开始使用“亚太战略转移”(Pivot to Asia)或者说“亚洲再平衡”战略,以表达美国今后重返亚太的政策。在经济上,美国大力推动《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试图将中国排除在亚太经济合作之外;在外交上,美国也试图介入包括钓鱼岛争端和南海争端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对东亚地区事务指手画脚。由此,美国试图在战略上遏制中国之势已经显现。如上种种,无不为东亚区域一体化的继续推进蒙上了一层阴影。

尽管如此,我们仍应该认识到,东亚区域合作和东亚共同体建设的大趋势并不会发生改变。当前虽然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以及矛盾,但是从长远来看,东亚各国之间持久的不信任将会导致许多潜在的经济合作机会和经济关系无法实现,这样的一种东亚格局不符合东亚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它代价高昂并且难以持续。从历史上看,东亚各国之间具有长达数千年的历史共同性,相互的信任与合作一直是历史的主流。“对立则俱伤,合作则共赢”,这是东亚地区各国的共识,良好的区域环境对于本地区的每一个国家来说也都是符合自身根本利益的。因而各国应当继续推进东亚区域经济的一体化,通过以东盟为基础,中、日、韩三国积极参加的方式建构东亚共同体,使东亚区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政治互动日益热络。而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借助于各方面的努力,不断推进彼此法律的衔接互通也就成为一个战略性的任务。

(三)东亚智慧与经验之于世界法治的意义

如果说西方法治的全球推展和欧盟成立彰显了以“程序正义”和“形式理性”为核心的建构型法律治理模式的优越性,那么东亚法治文化更强调“实质正义”和“无讼”传统,看重“关系”资源的运用和重建,适合东亚传统文化特点的“软性”调整手段的大量存在和运用,这些东亚法律治理的特点无疑也是补正西方法律传统不足的优点。诚然,西方法治更看重宪政制度的纲领作用,而从法律实践的实现方式角度看,以民商法立法为主的经济法制建设在东亚法治中则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成为东亚区域经济政治合作的先行领域;从法治进程的最终结果来看,东亚国家的法治演进也不像英美等西方国家那样,致力于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限制,建立以控制公权力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宪政机制,而是依托固有的较为强势的国家权力,注重社会控制,保持政治权威,并以维持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最终呈现出某种“国家主义法治”的特征。

设想一下,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东亚地区传统上法律与道德并重、注重协商调解等解纷资源的特点,搭建更多的社会交往沟通管道,尽可能降低社会矛盾冲突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和针对性,使国与国之间、国内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则无疑能使东亚法治社会建构的优点、东亚法律智慧与经验对世界法治作出重要贡献。

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 - 总序
目录

阅读本书,两步就够了......

第一步:下载掌阅iReader客户端

扫一扫

第二步:用掌阅客户端扫描二维码

扫一扫

不知道如何扫描?

×

正在处理。。。